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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123 條(退股之限制與出資之繼承)

  1. 1.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2. 2.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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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3 條確立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失能而退股、死亡時出資歸繼承人」的雙重穩定原則。

Q · 爸爸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過世了,那筆錢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123 條第二項,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直接由繼承人繼承,無須走第 119 條的轉讓同意程序。繼承人自動取得股東身份和分紅權利。但若繼承人事後想脫手轉讓給第三人,仍須回到第 119 條的同意門檻。繼承是「進入」,轉讓是「退出」,兩種規則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爸爸在一家兩合公司投了一百萬當有限責任股東,突然過世了。你是唯一的繼承人。這筆出資怎麼辦?答案寫在第123條第二項:爸爸的出資直接歸你繼承。你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不需要走第119條的轉讓程序,出資自動到你名下。第一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如果有限責任股東被法院宣告監護(原來叫禁治產)或輔助,他不會因此被踢出公司。跟無限責任股東不同,無限責任股東一旦受監護宣告就必須退股(第66條),因為他們要親自管理公司,失去行為能力就無法執行業務。有限責任股東本來就不管事,他有沒有行為能力,對公司營運完全沒有影響。所以法律讓他繼續留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3 條為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身份穩定條款,建立兩項核心規則:第一項規範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與第 66 條無限責任股東形成對比);第二項規範股東死亡時出資直接歸繼承人,無須其他股東同意,賦予出資跨世代延續性與「物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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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人不想要這筆出資可以拒絕嗎?

不能單獨拒絕某一項遺產。如果你不想繼承這筆出資,唯一的方法是拋棄全部繼承(民法第 1174 條),連其他遺產一起放棄。如果只是想脫手這筆出資,你可以繼承後再走第 119 條的轉讓程序。實務提示:在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之前,一定要先查清楚這筆出資的實際價值。先行使第 118 條查帳權再做決定。

Q2有限責任股東受監護宣告後,他的分紅誰來領?

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和管理。監護人有義務為受監護人的利益管理財產(民法第 1112 條)。股東身份不消滅,分紅權利不受影響,只是行使方式從本人變成監護人代理。實務上公司可能不知道股東已受監護宣告,主動通知有助於保護權益。

Q3公司法 123 條是什麼?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身份穩定條款,規範監護不退股、死亡出資繼承兩項規則。

Q4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差在哪?

前者以出資為限負責、不執行業務(第 122 條)、失能不退股(本條);後者要親自管理公司、失能死亡都退股(第 66 條)。

Q5什麼叫「出資歸繼承人」?

指股東死亡時,其在公司的出資依民法 1148 概括承受,由繼承人自動取得股東身份和分紅權利,無須其他股東同意。

Q6兩合公司在台灣現在還常見嗎?

不常見。2015 年有限合夥法施行後,多數採兩合公司形式的新事業改採有限合夥制度,但既有兩合公司仍適用本條。

Q7繼承來的兩合公司出資怎麼辦理變更登記?

持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遺產分割裁定),向公司及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

Q8繼承後想脫手出資該怎麼處理?

走第 119 條轉讓程序:須其他有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走第 124 條退股程序(具特定事由時)。

Q9繼承來的出資價值怎麼評估?

行使第 118 條帳目查閱權看公司財報、查最近 3 年分紅紀錄、評估有無隱藏負債。

Q10監護人怎麼代理受監護股東行使權利?

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持監護宣告裁定書向公司報備,代為查閱帳目、參加股東會、領取分紅。

Q11公司法 123 vs 民法 1148 哪個優先?

民法 1148 是上位繼承法源,公司法 123 是特別規定。兩條疊加:1148 給概括承受權,123 排除其他股東同意門檻。

Q12公司法 123 vs 公司法 66 差在哪?

第 66 條規範無限責任股東(管事),死亡監護都退股;第 123 條規範有限責任股東(不管事),死亡監護都不退股。設計邏輯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unlimited_partnerlimited_partner
監護宣告效果必須退股(第 66 條)不退股(第 123 條第一項)
死亡效果退股事由(第 66 條配套)出資歸繼承人(第 123 條第二項)
理由須親自管理公司,失能無法執行業務本來就不執行業務(第 122 條),失能不影響營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608条(持分会社の社員死亡)+ 第609条(合資会社有限責任社員退社事由)— 日本合資会社採「死亡即退社」原則,與台灣相反
🇰🇷 韓國상법 제283조(합자회사 유한책임사원의 사망과 회사의 계속)— 韓國採「公司繼續」原則,較接近台灣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业法 第50條(有限合伙人死亡,繼承人可繼承資格)— 中國以合伙企業形式承接兩合公司功能
🇩🇪 德國HGB § 177(Tod des Kommanditisten — 限定責任社員死亡,公司原則繼續,繼承人承受股份)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0(décès d'un associé commanditaire — 公司繼續,股份依繼承法傳承)
🇺🇸 美國RULPA § 7.04 / ULPA § 504(dissociation by death — 限定合夥人死亡,公司繼續,權益進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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