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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 第 123 條(退股之限制與出資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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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2. 2.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3 條確立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失能而退股、死亡時出資歸繼承人」的雙重穩定原則。

Q · 爸爸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過世了,那筆錢怎麼辦?

出資自動歸繼承人,不用其他股東同意

依公司法第 123 條第二項,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直接由繼承人繼承,無須走第 119 條的轉讓同意程序。繼承人自動取得股東身份和分紅權利。但若繼承人事後想脫手轉讓給第三人,仍須回到第 119 條的同意門檻。繼承是「進入」,轉讓是「退出」,兩種規則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爸爸在一家兩合公司投了一百萬當有限責任股東,突然過世了。你是唯一的繼承人。這筆出資怎麼辦?答案寫在第123條第二項:爸爸的出資直接歸你繼承。你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不需要走第119條的轉讓程序,出資自動到你名下。第一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如果有限責任股東被法院宣告監護(原來叫禁治產)或輔助,他不會因此被踢出公司。跟無限責任股東不同,無限責任股東一旦受監護宣告就必須退股(第66條),因為他們要親自管理公司,失去行為能力就無法執行業務。有限責任股東本來就不管事,他有沒有行為能力,對公司營運完全沒有影響。所以法律讓他繼續留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限責任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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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3 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