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 第 122 條(業務執行及代表公司之禁止)

快速跳轉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2 條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違反者依第 121 條可能負無限責任。

Q ·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能管公司事務嗎?

不能,這是有限責任的對價

依公司法第 122 條,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亦不得對外代表公司。此為強制規定,不能以章程約定變更。設計理由是: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若同時擁有經營權將產生道德風險(用無限責任股東的身家做決策)。違反者依第 121 條可能被善意第三人視為無限責任股東,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深度解讀

出了幾百萬投資一家公司,結果你什麼都不能管。不能決定進什麼貨、不能挑員工、不能簽合約、不能代表公司去談生意。這就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處境。第122條用十九個字畫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聽起來不公平?其實這是一筆交易。無限責任股東用全部身家擔保公司債務,所以他們有權經營;你只拿出資額冒險,所以你只能看不能碰。這條禁令不是懲罰你,是保護整個制度的平衡。而且,如果你碰了(違反本條),第121條會啟動:你可能被善意第三人當作無限責任股東追責,你的有限責任保護瞬間消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有限責任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22 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