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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22 條(業務執行及代表公司之禁止)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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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22 條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違反者依第 121 條可能負無限責任。

Q ·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能管公司事務嗎?

依公司法第 122 條,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亦不得對外代表公司。此為強制規定,不能以章程約定變更。設計理由是: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若同時擁有經營權將產生道德風險(用無限責任股東的身家做決策)。違反者依第 121 條可能被善意第三人視為無限責任股東,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白話解讀

出了幾百萬投資一家公司,結果你什麼都不能管。不能決定進什麼貨、不能挑員工、不能簽合約、不能代表公司去談生意。這就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處境。第122條用十九個字畫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聽起來不公平?其實這是一筆交易。無限責任股東用全部身家擔保公司債務,所以他們有權經營;你只拿出資額冒險,所以你只能看不能碰。這條禁令不是懲罰你,是保護整個制度的平衡。而且,如果你碰了(違反本條),第121條會啟動:你可能被善意第三人當作無限責任股東追責,你的有限責任保護瞬間消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22 條為兩合公司核心治理規範,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此條建立有限責任與經營權的對價關係:股東以放棄管理權換取責任上限。違反者依第 121 條可能被善意第三人視為無限責任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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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限責任股東連公司的方向都不能有意見嗎?

可以有意見。你可以在股東會上表達看法、投票表決(如果章程有規定),也可以私下跟無限責任股東溝通。禁止的是「執行業務」和「對外代表公司」,也就是你不能自己去做決策、簽約、指揮員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所有溝通留下書面紀錄並明確標註「以下為建議,最終決策由無限責任股東負責」,這可以保護你不被認定為實質執行業務。

Q2如果無限責任股東全部不在,公司沒人能管怎麼辦?

這是兩合公司的結構性風險。有限責任股東仍然不能執行業務,否則觸發第121條。如果無限責任股東長期無法執行業務,可能構成公司法第126條準用第71條的解散事由。正確做法是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不是自己跳下去。內行人提示:投資兩合公司前,一定要在章程裡約定無限責任股東不能執行業務時的替代機制,事後才想處理就太遲了。

Q3公司法第 122 條是什麼?

規定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是有限責任的對價條款。

Q4什麼叫執行公司業務?

指對公司日常營運做決策、簽約、指揮員工、與供應商或客戶接洽等具有業務主導性的行為。法院實質審查不看職銜。

Q5什麼叫對外代表公司?

以公司名義對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簽合約、開支票、應訴等),讓第三人合理相信你是公司的代表人。

Q6兩合公司是什麼樣的公司型態?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台灣現存極少,多被有限合夥取代。

Q7有限責任股東怎麼合法影響經營?

三條路:第 118 條查帳權、章程允許下的股東會表決、私下書面建議(必須標註建議性質)。

Q8怎麼避免被認定執行業務?

所有對外溝通留書面紀錄、明確標註「以下為建議,最終決策由無限責任股東負責」、不單獨對外接洽、不簽任何文件。

Q9無限責任股東不適任怎麼辦?

依第 124 條主張重大事由聲請退股,或依第 126 條準用第 71 條聲請公司解散,禁止自行接管。

Q10被指控違反第 122 條怎麼自保?

立即停止所有業務性行為、整理過去對外行為紀錄、舉證自己僅行使股東權利(查帳、表決)、評估第 121 條曝險範圍。

Q11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差在哪?

兩合公司是 1929 年舊制度,有限合夥是 2015 年新立法。後者結構更彈性、稅務優惠多、有限合夥人保護更現代化,多數新創選有限合夥。

Q12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差在哪?

兩合公司有兩種股東責任型態(無限+有限),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為有限責任。前者無限責任股東以個人身家擔保,後者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mited_partnerunlimited_partner
管理權限完全禁止執行業務、不得對外代表當然執行業務、當然代表公司
責任範圍以出資額為限以個人全部財產負無限連帶責任
競業禁止依第 120 條原則免除嚴格適用
監督權第 118 條帳目查閱權當然知悉與決策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90条(持分会社における業務執行)+ 第580条(合資会社の有限責任社員)
🇰🇷 韓國상법 제278조(유한책임사원의 업무집행 제한)
🇨🇳 中國合伙企业法 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 德國HGB § 164(Kommanditist von der Führung der Geschäfte ausgeschlossen)+ § 170(Vertretungsverbo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6(associé commanditaire ne peut faire aucun acte de gestion externe)
🇺🇸 美國RULPA § 303(Limited Partner Liability - control rule,現多州改採 ULPA 2001 全面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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