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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24 條(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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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24條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退股,遇非可歸責重大事由可協商或聲請法院。

Q ·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想退股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124條,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若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可走兩條路線退股:第一,取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若協商失敗,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准予退股。法院門檻高,須證明事由確實重大且非自己造成。退股後出資結算準用同法第115條轉用無限公司規定。

白話解讀

把錢投進兩合公司當有限責任股東,不是買股票可以隨時賣掉。你被鎖在裡面了。但這條給了你一扇逃生門:如果發生「非你造成的重大事由」,你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條路,說服過半數的無限責任股東同意讓你退股。第二條路,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注意「非可歸責於自己」這六個字。如果公司虧損是因為你推薦的策略失敗,那不算。如果是因為無限責任股東掏空公司資產、或者市場發生你無法控制的劇變,那才算。另一個你必須知道的現實是:法院判准退股的門檻很高,你需要證明這個事由確實「重大」到繼續待在公司對你是不合理的負擔。「不賺錢」通常不夠重大,「無限責任股東涉嫌掏空」就夠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24條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退股權」,要件為「非可歸責於股東自己之重大事由」,行使方式採雙軌制:協商同意(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或法院裁定(聲請准其退股),是合夥型公司中保護有限責任股東退出自由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怎麼退股?

依公司法第124條,須遇「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可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裁定准退。

Q2什麼算「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

通常指無限責任股東違法經營、掏空資產、嚴重失職、市場劇變等股東自身無法控制的狀況,單純虧損不算。

Q3法院准退股的門檻有多高?

須證明事由「重大」到繼續留在公司不合理,且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且已嘗試協商失敗。

Q4退股後出資怎麼算回來?

準用公司法第115條轉用無限公司退股結算規定(同法第70條),依退股時公司財產狀況結算,可能少於原出資額。

Q5兩合公司退股 vs 有限公司轉讓出資差在哪?

兩合公司退股是法定權利但門檻高、需事由;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是契約自由但受同意限制。

Q6公司虧錢算重大事由嗎?

原則不算。虧損是商業風險,投資時已承擔。除非虧損起因於無限責任股東違法或重大過失,才有機會成立。

Q7無限責任股東全反對怎麼辦?

走第二條路: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獨立審查,不受無限責任股東意見拘束,但聲請前先存證信函協商留證據。

Q8退股需要多少時間?

協商路徑視股東配合度約 1-3 個月;法院聲請非訟程序通常 3-6 個月,有爭執改民事訴訟可能 1 年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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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條件存在非可歸責重大事由 + 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願意同意存在非可歸責重大事由 + 協商失敗或對方拒絕
決定權人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決)法院(不受無限責任股東反對拘束)
時間成本1-3 個月(視協商速度)3-12 個月(非訟程序,有爭執轉民事訴訟更久)
費用成本存證信函費用 + 律師協商費(可選)聲請費 + 律師費 + 舉證成本
舉證強度低(雙方合意即可)高(須法院認定事由「確實重大」)
適用情境股東關係尚可、利害不對立股東關係破裂、有掏空或違法疑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06條(持分会社の社員の退社)
🇰🇷 韓國상법 제285조(합자회사 사원의 퇴사)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45-49條(有限合伙人退伙)
🇩🇪 德國HGB § 161 i.V.m. §§ 131 Abs. 3, 133(Kommanditist Austritt aus wichtigem Grund)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2-1, L221-12(Retrait associé commanditaire pour justes motifs)
🇺🇸 美國ULPA § 603(Dissociation of Limited Partn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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