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地方法院、分院、專業地方法院之設置及管轄區域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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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 2.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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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8 條規定地方法院原則上各直轄市、縣(市)各設一所,但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可增設分院、合設或調整轄區,並得設專業地方法院。
Q · 我的官司一定要去我住的縣市地方法院告嗎?
不一定。法院組織法第8條讓管轄脫離行政區劃
依法院組織法第 8 條,地方法院原則上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設置,但立法者允許「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可增設分院、合設法院或把轄區一部劃歸他院,所以汐止住戶要去士林地院、嘉義縣市共用一個地方法院。第二項更授權在特定地區設「專業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都據此設立,特定案件會被集中審理。起訴前應先查管轄區域表,跑錯會被裁定移送。
白話解讀
住在台北的人以為告人就去臺北地院,住在新北的人以為去新北地院。但汐止住戶不能去新北地院,要去士林地院。嘉義縣和嘉義市的人都去同一間嘉義地方法院。為什麼?答案就在這條:直轄市或縣(市)原則上各設地方法院,但可以增設分院、可以合設、可以把轄區劃出去,立法者承認行政區劃和司法管轄不必完全重合。第二項更關鍵,它授權設立「專業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都是依這條設立的,專利官司不在你公司所在地審理,會被集中到智財商業法院。對你的實務意義:起訴前不能憑直覺判斷該去哪個法院,錯了會被裁定移送(法院把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浪費的時間以月計算。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為地方法院設置的基礎性規範:第一項確立地方法院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設置之原則,並允許不受行政區劃限制而增設分院、合設或調整轄區;第二項授權於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設立專業地方法院,構成台灣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得以脫鉤的法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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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我的案件該去哪個地方法院?
上司法院網站搜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表」,輸入你的住址或事件發生地的鄉鎮市區,就會顯示對應的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原則上以原就被(原告去被告住所地法院),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為主。合約糾紛常有「合意管轄」條款指定法院,優先於一般管轄規則,簽約前務必看清這行字。
Q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跟一般地方法院差在哪?
這些是依本條第2項設立的『專業地方法院』,法律位階等同地方法院,但管轄案件範圍特定。智財商業法院全台僅一所(新北市),處理全國智慧財產與商業重大案件;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於高雄,其他地區由各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處理。商業重大訴訟(標的金額一億以上等)會直接劃到商業法院,須選任熟悉該法院實務的律師。
Q3法院組織法第 8 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法院如何設置,確立『原則各縣市一所、但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及『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兩大原則,是管轄脫鉤的法源。
Q4什麼是專業地方法院?
依本條第2項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設立、處理特定案件類型之法院,位階等同地方法院,如智財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Q5什麼叫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司法管轄區得與行政區劃脫鉤,立法者可增設分院、合設法院或調整轄區,所以汐止劃歸士林、嘉義縣市合設。
Q6地方法院分院和本院差在哪?
分院是為便利特定地區人民就近應訴而設,管轄權與本院相同但服務特定轄區,組織規模較小。
Q7怎麼確認我的案件管轄法院?
判斷案件性質 → 查司法院各級法院管轄區域表 → 依被告住所地或事件發生地對應 → 確認是否屬專業地方法院。
Q8跑錯法院後怎麼處理?
無管轄權的法院會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案件須重新排期,時間成本常以月計。
Q9智財案件怎麼決定要去哪告?
智慧財產與重大商業案件不在你公司所在地法院,會集中由新北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須循該院程序起訴。
Q10怎麼查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上司法院網站搜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表』,輸入鄉鎮市區即可查得對應地方法院,必要時向訴訟輔導窗口確認。
Q11專業地方法院 vs 一般地方法院差在哪?
位階相同但管轄案件範圍不同:一般地院審轄區內一般民刑事,專業地院只審特定類型(智財、商業、少年家事)並通常集中設置。
Q12地方法院分院 vs 合設地方法院差在哪?
分院是同一地方法院在不同地點增設的派出機構;合設是兩個以上行政區共用一所地方法院(如嘉義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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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一般地方法院 | 專業地方法院 |
|---|---|---|
| 設置依據 | 本條第1項(各直轄市、縣市原則各設) | 本條第2項(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設立) |
| 管轄案件 | 轄區內一般民事、刑事案件 | 特定案件類型(智財、商業、少年家事) |
| 數量分布 | 依行政區與案件量分布全台多所 | 通常集中設置(如智財商業法院全台一所) |
| 選任律師考量 | 可就近選任熟悉在地法院律師 | 須選任熟悉該專業法院實務的律師 |
一般地方法院
- 設置依據
- 本條第1項(各直轄市、縣市原則各設)
- 管轄案件
- 轄區內一般民事、刑事案件
- 數量分布
- 依行政區與案件量分布全台多所
- 選任律師考量
- 可就近選任熟悉在地法院律師
專業地方法院
- 設置依據
- 本條第2項(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設立)
- 管轄案件
- 特定案件類型(智財、商業、少年家事)
- 數量分布
- 通常集中設置(如智財商業法院全台一所)
- 選任律師考量
- 須選任熟悉該專業法院實務的律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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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11008 制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推事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0781208 全文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以設一地方法院為原則,但因地理環境之需要及案件多寡,仍宜規定得增設分院或合數縣市設一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使轄區之調整富有彈性,以達到便民之目的。 三、原法對直轄市如何設置法院,未有規定,爰予增列。 四、現今社會進步快速,世界各國因應社會變遷,常就事實與業務需要成立專業法院,例如西德法院組織法規定「為處理國際條約中所列舉之事件,得設立海事法院為特別法院。」亞洲鄰近國家,新加坡除地方法院外尚有少年法院等。泰國除地方民事法院、地方刑事法院外,尚有中央少年法院等。韓國有家事法院。日本有家事裁判所。中南美洲巴西、巴拿馬、哥斯大黎加等國亦均有少年法院之設置。其目的係在加強法院之分工,並提高裁判之品質。為因應我國日益變遷之社會,原法院組織法實有規定設置專業地方法院之必要。至應設何類之專業地方法院,以及該法院之組織及其管轄事項,則留特其他法律予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法院及分院推事之員額,以法律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以設一地方法院為原則,但因地理環境之需要及案件多寡,仍宜規定得增設分院或合數縣市設一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使轄區之調整富有彈性,以達到便民之目的。 三、原法對直轄市如何設置法院,未有規定,爰予增列。 四、現今社會進步快速,世界各國因應社會變遷,常就事實與業務需要成立專業法院,例如西德法院組織法規定「為處理國際條約中所列舉之事件,得設立海事法院為特別法院。」亞洲鄰近國家,新加坡除地方法院外尚有少年法院等。泰國除地方民事法院、地方刑事法院外,尚有中央少年法院等。韓國有家事法院。日本有家事裁判所。中南美洲巴西、巴拿馬、哥斯大黎加等國亦均有少年法院之設置。其目的係在加強法院之分工,並提高裁判之品質。為因應我國日益變遷之社會,原法院組織法實有規定設置專業地方法院之必要。至應設何類之專業地方法院,以及該法院之組織及其管轄事項,則留特其他法律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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