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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地方法院、分院、專業地方法院之設置及管轄區域之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2.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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