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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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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
(地方法院、分院、專業地方法院之設置及管轄區域之調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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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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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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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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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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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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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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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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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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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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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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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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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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