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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之二至前條規定,於其他程序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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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0.11.23修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受理之事件類型,除以起訴方式開啟者外,尚包含以其他不同方式開啟之程序事件(如調解事件、非訟事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所定聲請變更或撤銷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事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定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所定收容聲請事件),上開程序事件亦有可能發生受理法院認無審判權之情形,爰規定第七條之二至前條規定,於其他程序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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