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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2.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3.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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