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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3.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5.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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