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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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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第 107 條(法院互相協助義務)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第 108 條(檢察官互相協助義務)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第 109 條(書記官等互相協助義務)
書記官
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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