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09 條(書記官等互相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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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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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09條規定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協助是法定義務而非人情。
Q · 法院書記官跟你說「不是我這邊管的」想推掉,合法嗎?
不合法。法院組織法109條規定須互相協助
依法院組織法第109條,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當案件移轉、跨法院調卷或跨縣市觀護報到時,相關人員不得以「不是我管的」推托,協助是法定義務而非人情。若仍遭推托,可依第110條監督體系向該法院院長提出書面陳情。
白話解讀
法院之所以能運作,不是只靠法官。每個案子背後都有書記官在發傳票、整理卷宗、跨庭調資料;觀護人在跟受緩刑、假釋的當事人定期見面;法警在維持法庭秩序、執行押解;執達員負責送達文書。這些人才是讓你的案子能往前走的引擎。這條規定他們互相之間「應該」協助,不是「可以」協助。換句話說,當你的案子要從台北地院移轉到台中地院,台北的書記官不能跟台中的書記官說「我這邊忙,你自己找資料」。當你的緩刑案件涉及兩個法院的觀護人,他們之間不能各自為政。這條規定在實務上經常被忽略,但只要你知道它存在,當法院人員推托時,你就有了法源依據可以據理力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09條為法院職員協助義務規範,課予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法定義務,目的在避免跨法院、跨職務交接處因本位主義而卡關,維持司法行政整體效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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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從一個法院移到另一個法院,原法院的書記官態度很差不肯給資料,怎麼辦?
這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9條的互相協助義務。可先口頭提醒對方該條文,多數人聽到法源會收斂;仍不協助則依第110條向原法院院長提出書面陳情,院長有權糾正下屬。陳情書列出時間、地點、人員、被拒事項,避免情緒性用語,處理會更快。
Q2觀護人之間不會互相支援嗎?我搬家了還要回原縣市報到?
不用。觀護人間有法定協助義務,可辦理移地報到或移管。應主動向原觀護人申請轉介到新住處觀護所;若原觀護人推托,引用本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移管申請通常需 1 至 2 週,搬家前就應開始辦。
Q3法院組織法109條是什麼?
規定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於權限內須互相協助的法定義務條款。
Q4109條規範哪四種人?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皆為影響當事人案件進行的法院職員。
Q5什麼叫「權限內之事務」?
各職員依職務分工得處理的事項,協助義務限於此範圍,不得跨越分工。
Q6109條跟107條差在哪?
107條規範法院(機關)之間互助,109條規範法院職員(人)之間互助,層級不同。
Q7書記官推托不給資料怎麼處理?
先口頭引用109條協助義務,仍推托則依110條向該法院院長書面陳情。
Q8搬家後觀護報到怎麼辦移管?
主動向原觀護人申請移地報到或移管,通常需1至2週,搬家前先辦。
Q9陳情書要寫哪些內容?
列出時間、地點、人員、被拒事項,簡短具體、避免情緒性用語。
Q10怎麼確認對方有義務協助?
確認你要求的事項在對方權限範圍內,權限外不屬109條協助義務。
Q11109條 vs 107條哪個適用?
對象是法院機關用107條,對象是書記官等職員用109條。
Q12109條 vs 108條差在哪?
108條規範檢察官互助,109條規範法院職員互助,分屬審檢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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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scope | subject | trigger |
|---|---|---|---|
| 第107條 | 法院(機關)之間 | 法院本身 | 跨法院調查、囑託送達 |
| 第108條 | 檢察官之間 | 檢察官 | 跨署偵查協助 |
| 第109條 | 法院職員之間 |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 | 案件移轉、跨縣市觀護、調卷協助 |
scope
- 第107條
- 法院(機關)之間
- 第108條
- 檢察官之間
- 第109條
- 法院職員之間
subject
- 第107條
- 法院本身
- 第108條
- 檢察官
- 第109條
-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
trigger
- 第107條
- 跨法院調查、囑託送達
- 第108條
- 跨署偵查協助
- 第109條
- 案件移轉、跨縣市觀護、調卷協助
立法沿革 1 版
(0781208 全文修正)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觀護人」、「法警」亦應互相協助之規定。
- 書記官名詞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觀護人」、「法警」亦應互相協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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