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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院組織法109書記官等互相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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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09條規定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協助是法定義務而非人情。

Q · 法院書記官跟你說「不是我這邊管的」想推掉,合法嗎?

不合法。法院組織法109條規定須互相協助

依法院組織法第109條,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當案件移轉、跨法院調卷或跨縣市觀護報到時,相關人員不得以「不是我管的」推托,協助是法定義務而非人情。若仍遭推托,可依第110條監督體系向該法院院長提出書面陳情。

白話解讀

法院之所以能運作,不是只靠法官。每個案子背後都有書記官在發傳票、整理卷宗、跨庭調資料;觀護人在跟受緩刑、假釋的當事人定期見面;法警在維持法庭秩序、執行押解;執達員負責送達文書。這些人才是讓你的案子能往前走的引擎。這條規定他們互相之間「應該」協助,不是「可以」協助。換句話說,當你的案子要從台北地院移轉到台中地院,台北的書記官不能跟台中的書記官說「我這邊忙,你自己找資料」。當你的緩刑案件涉及兩個法院的觀護人,他們之間不能各自為政。這條規定在實務上經常被忽略,但只要你知道它存在,當法院人員推托時,你就有了法源依據可以據理力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09條為法院職員協助義務規範,課予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之法定義務,目的在避免跨法院、跨職務交接處因本位主義而卡關,維持司法行政整體效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子從一個法院移到另一個法院,原法院的書記官態度很差不肯給資料,怎麼辦?

這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9條的互相協助義務。可先口頭提醒對方該條文,多數人聽到法源會收斂;仍不協助則依第110條向原法院院長提出書面陳情,院長有權糾正下屬。陳情書列出時間、地點、人員、被拒事項,避免情緒性用語,處理會更快。

Q2觀護人之間不會互相支援嗎?我搬家了還要回原縣市報到?

不用。觀護人間有法定協助義務,可辦理移地報到或移管。應主動向原觀護人申請轉介到新住處觀護所;若原觀護人推托,引用本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移管申請通常需 1 至 2 週,搬家前就應開始辦。

Q3法院組織法109條是什麼?

規定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於權限內須互相協助的法定義務條款。

Q4109條規範哪四種人?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皆為影響當事人案件進行的法院職員。

Q5什麼叫「權限內之事務」?

各職員依職務分工得處理的事項,協助義務限於此範圍,不得跨越分工。

Q6109條跟107條差在哪?

107條規範法院(機關)之間互助,109條規範法院職員(人)之間互助,層級不同。

Q7書記官推托不給資料怎麼處理?

先口頭引用109條協助義務,仍推托則依110條向該法院院長書面陳情。

Q8搬家後觀護報到怎麼辦移管?

主動向原觀護人申請移地報到或移管,通常需1至2週,搬家前先辦。

Q9陳情書要寫哪些內容?

列出時間、地點、人員、被拒事項,簡短具體、避免情緒性用語。

Q10怎麼確認對方有義務協助?

確認你要求的事項在對方權限範圍內,權限外不屬109條協助義務。

Q11109條 vs 107條哪個適用?

對象是法院機關用107條,對象是書記官等職員用109條。

Q12109條 vs 108條差在哪?

108條規範檢察官互助,109條規範法院職員互助,分屬審檢兩系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scopesubjecttrigger
第107條法院(機關)之間法院本身跨法院調查、囑託送達
第108條檢察官之間檢察官跨署偵查協助
第109條法院職員之間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案件移轉、跨縣市觀護、調卷協助

scope

第107條
法院(機關)之間
第108條
檢察官之間
第109條
法院職員之間

subject

第107條
法院本身
第108條
檢察官
第109條
書記官、觀護人、執達員、法警

trigger

第107條
跨法院調查、囑託送達
第108條
跨署偵查協助
第109條
案件移轉、跨縣市觀護、調卷協助

立法沿革 1

(0781208 全文修正)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觀護人」、「法警」亦應互相協助之規定。

  • 書記官名詞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觀護人」、「法警」亦應互相協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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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