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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10對法院之行政監督

快速跳轉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0條規定各級法院行政監督採層級制,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高院、地院院長依層級監督所屬法院,但監督不及於審判內容。

Q · 對法官的開庭態度或拖延不滿,可以找誰?

可向該法官所屬法院院長陳情,不是上訴

依法院組織法第110條,法院行政監督採層級制:法官的職務行為(開庭態度、案件管理、倫理遵守)由其所屬法院院長監督——地方法院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由高院院長、最上層由司法院院長。對法官「行為」不滿應向該院院長書面陳情;對「判決內容」不滿則走上訴程序。兩者必須切開,陳情書若混為一談,常被以「請依司法程序處理」打發。

白話解讀

你對法官的判決不滿,只能上訴。但你對法官的「行為」不滿(態度差、開庭遲到、拖延案件、私下不當接觸)能找誰?多數人以為只能默默承受,因為司法獨立嘛。這個認知一半對一半錯。對的是:沒有人能干涉法官對個案的判決內容(這是審判獨立的紅線)。錯的是:法官的職務行為仍然要被監督。這條把監督鏈條畫得很清楚:地方法院院長監督地方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院長監督高等法院的法官,司法院院長監督全部。如果你遇到法官在開庭時辱罵當事人、不當拖延、未按程序開庭,你可以對該法院的院長提出陳情。這不是干預審判,是合法的行政監督。多數人不知道這條路存在,所以遇到不當行為只能往肚子裡吞。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為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架構規範,明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高等法院院長監督所屬地方法院、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此監督權僅及於行政事務(開庭秩序、案件管理、倫理遵守),不及於個案審判內容,構成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分界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法官的判決不滿和對法官的行為不滿,差在哪裡?

差在能找誰處理。對判決不滿走上訴程序(上訴審法院重新審理),對法官行為(態度、拖延、倫理違反)不滿走行政監督程序(向該院院長陳情,或依法官法申請評鑑)。內行人提示:陳情書一定要明確寫「本人對判決內容無異議或已另循上訴程序處理,本陳情僅針對法官某月某日開庭時的職務行為」,把兩件事切乾淨,否則對方很容易用「請依司法程序」打發你。

Q2我對法官的處理方式很不滿,可以直接向司法院院長陳情嗎?

可以,但通常會被批轉到該法官所屬法院的院長處理。本條的監督是層級式的:地院院長監督地院、高院院長監督高院、司法院院長監督所有法院。直接跳級到司法院往往會被往下退回。內行人提示:先從該法官所屬法院院長開始(這是最快的管道),如果處理不滿意再向上一層陳情,依序往上。一開始就找最高層級反而會繞遠路。

Q3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在規定什麼?

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結構,司法院院長監督全部、高院院長監督所屬地院、地院院長監督該院。

Q4什麼是法院的行政監督?

對法院職務上行政事務(開庭秩序、案件管理、倫理遵守)的監督,不及於審判內容。

Q5行政監督和審判獨立差在哪?

行政監督管法官的職務行為,審判獨立保障判決內容不受干預,兩者並存互不侵越。

Q6誰監督地方法院的法官?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再往上由高院院長、司法院院長層級監督。

Q7對法官行為不滿怎麼陳情?

區分判決與行為 → 鎖定所屬法院院長 → 撰寫切乾淨的陳情書 → 檢附事證 → 不滿意再層級遞進。

Q8陳情書要怎麼寫才不會被打發?

明確寫「僅針對某月某日開庭之職務行為,對判決內容無異議或已另循上訴」,把兩件事切開。

Q9法官拖延多年案件可以怎麼處理?

向該院院長書面陳情請求加速審理,這屬行政監督非干預判決,必要時可申請法官評鑑。

Q10陳情應該寄到哪一層?

先寄該法官所屬法院院長(最快管道),處理不滿意再依層級往上,勿一開始跳到司法院。

Q11陳情 vs 上訴差在哪?

陳情針對法官職務行為走行政監督(本條),上訴針對判決內容走審級救濟,兩條路不同。

Q12向院長陳情 vs 申請法官評鑑差在哪?

院長陳情走第110條行政監督較即時,法官評鑑依法官法程序較正式且可導向懲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第80条(司法行政事務の監督)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9조(사법행정사무의 지휘·감독)
德國DRiG § 26(Dienstaufsicht über Richter)
美國28 U.S.C. § 332(judicial councils of circui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81208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分為兩條,將法院、檢察署之司法行政監督分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分為兩條,將法院、檢察署之司法行政監督分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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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規定:「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