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0 條(對法院之行政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