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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