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2 條(行政監督權之行使)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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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賦予監督長官兩種處分權:就職務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及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Q · 被法官、檢察官不當對待,能申訴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有監督權者(法官對應該法院院長、檢察官對應該檢察署檢察長)對被監督人員得為兩種處分:一是就職務上之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最輕、不留紀錄),二是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會進入考績資料)。當事人具名書面陳情、明確引用本條第二款,即可請求啟動,處理時間以週計,比評鑑委員會的重型程序輕快得多。
白話解讀
法官開庭時冷嘲熱諷你,無故打斷你陳述,當著家人面前說「你講這些有什麼意義」。你回家想申訴,但不知道告誰。Google 搜「告法官」找不到清楚答案。這個答案藏在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你可以向該法官的「行政監督長官」(通常是該法院院長)提出申訴。監督長官有兩個工具,一是發命令叫他注意(最輕),二是直接給警告(會留紀錄)。檢察官適用同樣機制,差別只在你要寫信給檢察長而不是院長。這不是訴願(你不是在挑戰判決內容),是針對「人的行為」的問責管道。警告會進入個人考績資料,影響升遷和調動。它的效力比公務員懲戒法輕,但啟動門檻也低很多,介於「投訴石沉大海」和「正式懲戒」之間的中間檔位。多數民眾連這個檔位的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為司法行政監督權的處分依據,規定具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之法官、檢察官,得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或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屬於訴願與公務員懲戒之間的輕量級問責機制,刻意不觸及裁判內容本身以維護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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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訴法官真的有用嗎?不會被當作刁民歸檔嗎?▾
看你怎麼寫。一份只有情緒沒有事實的陳情書確實會被歸檔。但一份具體列出日期、案號、原話、目擊者,並明確援引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第二款的書面陳情,受理單位有義務處理。影本同時寄司法院或法務部,讓首長知道外部上級也在看,處理力道會完全不同。
Q2我這次申訴了,下次開庭該法官會不會報復我?▾
法官有迴避制度可避免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聲請迴避;曾被你陳情過的法官繼續審理,本身就可能構成偏頗之虞的事由。申訴後若擔心報復,可在下次開庭前提出迴避聲請,並附上陳情紀錄佐證。
Q3112 條的警告跟公務員懲戒法的記過、降級差在哪?▾
差在處分主體和程序強度。112 條警告是機關首長依行政監督權直接處分,速度快但效力輕,主要影響考績與升遷。公務員懲戒法的記過、降級、撤職須由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經懲戒法院合議裁判,程序長但效力強。第 113 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善或情節較重者,才升級走懲戒程序。
Q4法官態度差怎麼申訴?▾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向該法官的行政監督長官(通常是該法院院長)書面陳情,請求發注意命令或加以警告。
Q5法院組織法 112 條是什麼?▾
司法行政監督的處分依據,監督長官對被監督人員可發注意命令或加以警告,是訴願與懲戒之間的輕量管道。
Q6什麼叫行為不檢?▾
職務上或與職務相關的失當言行,例如開庭羞辱當事人、語帶威脅,達到應受監督處分的程度。
Q7誰有權對法官、檢察官做處分?▾
依第 110、111 條,法官由該法院院長等監督長官、檢察官由該檢察署檢察長監督並依第 112 條處分。
Q8怎麼對法官提出行政監督陳情?▾
當庭聲請記明筆錄 → 整理日期案號對話目擊者 → 寫陳情書援引第 112 條第二款 → 寄該法院院長,副本寄司法院。
Q9申訴檢察官要寄給誰?▾
寄給該檢察署檢察長,機制與申訴法官相同,副本可寄法務部增加重視度。
Q10陳情書怎麼寫比較有效?▾
具體列日期、案號、法庭、雙方對話、目擊者,明確寫「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第二款請求加以警告」。
Q11申訴後怕被報復怎麼辦?▾
下次開庭前依民訴 33 條或刑訴 18 條聲請該法官迴避,並附上陳情紀錄作為偏頗之虞的佐證。
Q12行政監督 vs 法官評鑑哪個有用?▾
評鑑門檻高、以年計,行政監督門檻低、以週計。輕微態度問題走行政監督,重大違失才走評鑑,兩者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注意命令 | 警告 | 公務員懲戒 |
|---|---|---|---|
| 處分主體 | 監督長官 | 監督長官 | 懲戒法院 |
| 是否留紀錄 | 不留正式紀錄 | 進入個人考績資料 | 正式懲戒紀錄 |
| 程序強度 | 首長直接處分 | 首長直接處分 | 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合議裁判 |
| 效力 | 提醒注意 | 影響考績、升遷、調動 | 可影響薪資、職等、公務員身分 |
| 依據條文 | 法院組織法 §112 第一款 | 法院組織法 §112 第二款 | 法院組織法 §113+公務員懲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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