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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12行政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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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賦予監督長官兩種處分權:就職務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及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Q · 被法官、檢察官不當對待,能申訴嗎?

可以,向該法官的行政監督長官(通常是院長)書面陳情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有監督權者(法官對應該法院院長、檢察官對應該檢察署檢察長)對被監督人員得為兩種處分:一是就職務上之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最輕、不留紀錄),二是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會進入考績資料)。當事人具名書面陳情、明確引用本條第二款,即可請求啟動,處理時間以週計,比評鑑委員會的重型程序輕快得多。

白話解讀

法官開庭時冷嘲熱諷你,無故打斷你陳述,當著家人面前說「你講這些有什麼意義」。你回家想申訴,但不知道告誰。Google 搜「告法官」找不到清楚答案。這個答案藏在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你可以向該法官的「行政監督長官」(通常是該法院院長)提出申訴。監督長官有兩個工具,一是發命令叫他注意(最輕),二是直接給警告(會留紀錄)。檢察官適用同樣機制,差別只在你要寫信給檢察長而不是院長。這不是訴願(你不是在挑戰判決內容),是針對「人的行為」的問責管道。警告會進入個人考績資料,影響升遷和調動。它的效力比公務員懲戒法輕,但啟動門檻也低很多,介於「投訴石沉大海」和「正式懲戒」之間的中間檔位。多數民眾連這個檔位的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為司法行政監督權的處分依據,規定具監督權者對被監督之法官、檢察官,得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使之注意,或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屬於訴願與公務員懲戒之間的輕量級問責機制,刻意不觸及裁判內容本身以維護審判獨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訴法官真的有用嗎?不會被當作刁民歸檔嗎?

看你怎麼寫。一份只有情緒沒有事實的陳情書確實會被歸檔。但一份具體列出日期、案號、原話、目擊者,並明確援引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第二款的書面陳情,受理單位有義務處理。影本同時寄司法院或法務部,讓首長知道外部上級也在看,處理力道會完全不同。

Q2我這次申訴了,下次開庭該法官會不會報復我?

法官有迴避制度可避免風險。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認為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聲請迴避;曾被你陳情過的法官繼續審理,本身就可能構成偏頗之虞的事由。申訴後若擔心報復,可在下次開庭前提出迴避聲請,並附上陳情紀錄佐證。

Q3112 條的警告跟公務員懲戒法的記過、降級差在哪?

差在處分主體和程序強度。112 條警告是機關首長依行政監督權直接處分,速度快但效力輕,主要影響考績與升遷。公務員懲戒法的記過、降級、撤職須由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經懲戒法院合議裁判,程序長但效力強。第 113 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善或情節較重者,才升級走懲戒程序。

Q4法官態度差怎麼申訴?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向該法官的行政監督長官(通常是該法院院長)書面陳情,請求發注意命令或加以警告。

Q5法院組織法 112 條是什麼?

司法行政監督的處分依據,監督長官對被監督人員可發注意命令或加以警告,是訴願與懲戒之間的輕量管道。

Q6什麼叫行為不檢?

職務上或與職務相關的失當言行,例如開庭羞辱當事人、語帶威脅,達到應受監督處分的程度。

Q7誰有權對法官、檢察官做處分?

依第 110、111 條,法官由該法院院長等監督長官、檢察官由該檢察署檢察長監督並依第 112 條處分。

Q8怎麼對法官提出行政監督陳情?

當庭聲請記明筆錄 → 整理日期案號對話目擊者 → 寫陳情書援引第 112 條第二款 → 寄該法院院長,副本寄司法院。

Q9申訴檢察官要寄給誰?

寄給該檢察署檢察長,機制與申訴法官相同,副本可寄法務部增加重視度。

Q10陳情書怎麼寫比較有效?

具體列日期、案號、法庭、雙方對話、目擊者,明確寫「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第二款請求加以警告」。

Q11申訴後怕被報復怎麼辦?

下次開庭前依民訴 33 條或刑訴 18 條聲請該法官迴避,並附上陳情紀錄作為偏頗之虞的佐證。

Q12行政監督 vs 法官評鑑哪個有用?

評鑑門檻高、以年計,行政監督門檻低、以週計。輕微態度問題走行政監督,重大違失才走評鑑,兩者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注意命令警告公務員懲戒
處分主體監督長官監督長官懲戒法院
是否留紀錄不留正式紀錄進入個人考績資料正式懲戒紀錄
程序強度首長直接處分首長直接處分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合議裁判
效力提醒注意影響考績、升遷、調動可影響薪資、職等、公務員身分
依據條文法院組織法 §112 第一款法院組織法 §112 第二款法院組織法 §113+公務員懲戒法

注意命令

處分主體
監督長官
是否留紀錄
不留正式紀錄
程序強度
首長直接處分
效力
提醒注意
依據條文
法院組織法 §112 第一款

警告

處分主體
監督長官
是否留紀錄
進入個人考績資料
程序強度
首長直接處分
效力
影響考績、升遷、調動
依據條文
法院組織法 §112 第二款

公務員懲戒

處分主體
懲戒法院
是否留紀錄
正式懲戒紀錄
程序強度
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合議裁判
效力
可影響薪資、職等、公務員身分
依據條文
法院組織法 §113+公務員懲戒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裁判所法第80条(司法行政の監督)
德國§ 26 DRiG(Dienstaufsicht über Richter)
美國28 U.S.C. §§ 351–364(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198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781208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前條」修正為「前二條」;第二款「行止」修正為「行為」。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前條」修正為「前二條」;第二款「行止」修正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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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