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2 條(行政監督權之行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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