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點所定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議處之案件,無須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報送司法院
主旨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9 點所定各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議處之案件,無須依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報送本院,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下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1、第 2 點規定:「(第 1 項)下列各款人員之獎懲案件,授權由各該處理權責機關自行處理,其餘由本院處理之……。(第 2項)同一獎懲案件,涉及不同官等人員時,由官等最高之處理權責機關一併處理之。但年度敘獎案件,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2、第 7 點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記過一次或兩次:……」第 8 點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申誡一次或兩次:……」及第 9 點規定:「未符第七點及第八點各款所定規定者,仍得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按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一)發命令使之注意。625 第 2 頁,共 2 頁裝訂線(二)警告。」(下稱行政監督處分) (二)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依該法第 110 條規定,各級法院院長為行政監督權人)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與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所為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範之平時考核懲處處分有別,並無前揭要點第 2 點之適用,故各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議處之案件,無須依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報送本院。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法官評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