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113 條(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13 條規定,被監督司法人員失職且情節較重或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

Q · 投訴法院人員,什麼情況才會被送懲戒?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3 條,被監督的司法人員(書記官、執達員等)若有失職情事,須符合「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警告後仍不改善)」兩條件之一,監督長官才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一般第一次申訴多止於內部警告,要累積警告紀錄或情節重大,才會跨入正式懲戒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官跟所有公務員一樣,犯錯就送公務員懲戒?大部分情況沒這麼直接。法院系統有自己的內部監督層級,從院長到庭長層層在管。113 條畫的是一條升級線:底下的同仁如果出狀況,先用 112 條的內部處理(口頭命令、書面警告),但只有當情節比較嚴重,或者警告了還不改,監督長官才會啟動「送懲戒」這一招。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想對一個法官、書記官、執達員的行為提出申訴,知道這條等於知道整套監督體系的階梯。你寄到法院的陳情書,第一階通常停在內部警告;要走到懲戒法庭那一步,要嘛你的證據夠重,要嘛被申訴者已經被警告過。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很多投訴「沒下文」的真正原因。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13 條為司法行政監督的升級規範:被監督人員有失職情事時,並非一律送懲戒,而須達「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的門檻,監督長官始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形成從內部警告到正式懲戒的階梯式紀律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投訴法院書記官結果只回我「已警告」,這算有處理嗎?

算,這是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正式處分,不是敷衍。書面警告會進入該員人事紀錄,影響考績。如果你不滿意,下次同一人再出狀況時,引用 113 條「警告不悛」要求啟動懲戒程序。警告紀錄的累積是有實質壓力的,第二次申訴時的份量會完全不同。

Q2什麼程度才算「情節較重」可以直接送懲戒?

本條沒有具體列舉,實務上通常涉及收賄、洩漏案情、嚴重失職、侵害當事人權益、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形象等。輕微的態度問題、程序瑕疵通常先走警告。判斷情節輕重時,「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程度」是核心考量,涉及媒體曝光、引發社會關注的事件,往往被認定為情節較重而跳過警告階段。

Q3我可以直接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舉法官嗎?

可以,但路徑不是這條。法官身分有特殊性,依法官法第 35 條,可以向司法院職務法庭請求懲戒。一般司法人員(書記官、執達員等)才適用本條走公務員懲戒法。法官和一般司法人員的紀律體系完全不同,搞錯路徑會白費功夫,先確認被申訴者的身分再選對途徑。

Q4法院組織法第 113 條是什麼?

規範被監督司法人員失職時的懲戒門檻,須情節較重或警告不悛,監督長官才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Q5什麼叫警告不悛?

指被監督人員經監督長官警告後仍未改善,警告紀錄累積成為升級懲戒的依據。

Q6被監督之人員指誰?

指法院內受行政監督的司法人員,如書記官、執達員、通譯等,法官另適用法官法。

Q7情節較重是什麼意思?

本條未列舉,實務上指收賄、洩密、嚴重失職、損及當事人權益或重創司法形象等。

Q8投訴法院人員怎麼走才會送懲戒?

先向該員所屬法院政風或院長書面陳情並保留回函;同一人再犯時引用 113 條警告不悛要求送懲戒。

Q9怎麼證明對方警告不悛?

提出前次警告的時間、案由、來源等書面紀錄,證明已越過第一階內部警告。

Q10收到法院的書面警告該怎麼處理?

當下檢查事實記載,有誤立即書面要求更正,並留存改善作為(進修、流程調整)紀錄。

Q11對懲戒處理結果不服怎麼辦?

可向上級法院或司法院政風單位再陳情,被付懲戒者得循職務法庭或行政救濟途徑。

Q12法院組織法 113 條 vs 112 條差在哪?

112 條是內部命令與警告,113 條是情節較重或警告不悛時升級為公務員懲戒法的正式懲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general_personneljudge
適用對象書記官、執達員、通譯等法官
法源法院組織法第 113 條+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法第 35 條
審理機關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啟動門檻情節較重或警告不悛法官法所定違失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80条(司法行政の監督)
🇩🇪 德國§ 26 DRiG(Dienstaufsicht über Rich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