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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13 條(被監督人員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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