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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1.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2.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3.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2.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4.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5.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1.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3.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