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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2.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3.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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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zhon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法官法24條 I 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II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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