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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院台廳民一字第 22663 號
要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結業分發之候補法官,其第一年所配受之民刑事審判案件,皆不獨任審判,一律採行合議制;其餘第二年至第五年候補法官按現制辦理
主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結業分發之候補法官,其第一年所配受之民刑事審判案件,皆不獨任審判,一律採行合議制;其餘第二年至第五年候補法官按現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院第十一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
二 前述規定,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地方法院於本年年終會議定八十五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及關於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時,依法院組織法及有關法令妥適決定。至第三十三期候補法官自八十六年起是否仍採合議制,本院於八十五年底前衡酌各地方法院辦理結果後再行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