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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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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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是審判權爭議處理的入口條文,民國110年新增,規定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爭議一律適用本章移送機制,告錯法院可自動移送並保留起訴日。
Q · 告錯法院,我的案子會被駁回嗎?
民國110年11月後不會,會自動移送並保留起訴日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本法及其他審判權法院(行政、智慧財產及商業、懲戒、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間,只要發生審判權歸屬的爭議,全部適用本章(第7條之2至第7條之11)的處理規定。其核心效果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後新繫屬的案件,告錯審判權法院不會被直接駁回,而是由法院裁定移送到有審判權的法院,且原本的起訴日被保留,時效不會因往返而消逝。
白話解讀
台灣的法院系統其實是好幾套並存: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懲戒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各管各的領域。問題來了:你怎麼知道自己的案子該告到哪一套?選錯會怎樣?民國 110 年 11 月以前,下場可能很慘:法官裁定不受理,你重新去對的法院告,但時效可能已經過了,整件事歸零。第 7 條之 1 就是民國 110 年補上這個漏洞的入口條文。它說「不同審判權法院之間的爭議,全部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接下來的 7 條之 2 到 7 條之 11 才是真正的補丁,包括告錯法院你原本的起訴日會被保留、案子直接移送到對的法院、終審法院之間意見不同就由司法院的審判權爭議委員會做最終裁定。它是你看不到但時時保護你的法律結構。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為審判權爭議處理機制的入口規定,宣示本法所規範之法院與其他審判權法院(行政、智慧財產及商業、懲戒、少年及家事法院)間,凡發生審判權歸屬爭議者,一律適用本章(第7條之2至第7條之11)的移送與終審裁定程序,建立台灣五套審判權法院間統一的爭議解決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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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錯法院真的會讓我的案子失效嗎?
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前可能:法官會裁定不受理,你要重新去對的法院告,中間消逝的時間可能讓時效已過。第7條之1與第7條之2到第7條之11改變了規則,現在告錯會自動移送到對的法院,原起訴日保留,時效不會因此跑掉。內行人提示:此保護僅適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後新繫屬的案件。
Q2我怎麼知道自己的案子該告哪個法院系統?
粗略原則:與政府公權力決定打官司多屬行政法院;個人間民事與犯罪案件屬普通法院;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務員懲戒屬懲戒法院;少年保護與家事屬少年及家事法院。內行人提示:國家賠償走普通法院、公務員退休金爭議走行政法院等模糊地帶有特殊規則,不確定先諮詢律師,也不必怕猜錯,本章機制會幫你補救。
Q3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0年新增的審判權爭議處理入口條文,宣示五套審判權法院間的爭議統一適用本章移送與終審裁定機制。
Q4審判權和管轄權差在哪?
審判權是哪一種類法院有權審理(普通 vs 行政等),管轄權是同類法院中哪一個地方法院受理,本條處理的是前者的歸屬爭議。
Q5什麼叫其他審判權法院?
指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懲戒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各有專屬事務範圍。
Q6本條和第7條之2到第7條之11什麼關係?
第7條之1是宣示適用範圍的入口,真正的移送、起訴日保留、終審裁定等實體機制規定在第7條之2至第7條之11。
Q7不確定該告哪個審判權法院怎麼辦?
先判斷案件性質(公權力爭執走行政、私人民刑事走普通等),時效逼近就果斷起訴,告錯民國110年11月後會自動移送。
Q8案件移送後我要做什麼?
確認受移送法院、確認起訴日已依第7條之2保留、確認時效未中斷,必要時請律師追蹤移送裁定確定狀態。
Q9怎麼確認自己的起訴日有被保留?
依第7條之2訴訟繫屬效力不因移送受影響,可調閱移送裁定並向律師確認原起訴繫屬時點是否被沿用。
Q10終審法院之間意見不同我要怎麼處理?
當事人無須自行解決,依第7條之4、之5由終審法院或司法院審判權爭議委員會裁定,靜待審判權歸屬確定。
Q11民國110年前後告錯法院差在哪?
之前可能被裁定不受理須重告、時效恐已過;之後自動移送、起訴日保留、時效不中斷。
Q12審判權爭議 vs 普通管轄錯誤差在哪?
審判權爭議是跨法院種類(普通 vs 行政等)的歸屬問題;管轄錯誤是同類法院間的地域或事務分配,兩者程序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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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增訂)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應遵循之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爰參酌德國立法例,採取將審判權爭議解決之相關規範訂於本法,其他各專業法院則藉其所屬組織法準用本法規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四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準用之。 三、本法係以普通法院為規範主體,而本章新增第七條之二至第七條之十一規定,則涉及其他審判權法院之規範事項,爰新增本條規定,一方面明揭本法關於審判權爭議處理之規範對象及於不同審判權法院,另一方面亦明示對於其他審判權法院之規範,僅限於本章之規定。
- 審判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應遵循之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爰參酌德國立法例,採取將審判權爭議解決之相關規範訂於本法,其他各專業法院則藉其所屬組織法準用本法規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四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準用之。 三、本法係以普通法院為規範主體,而本章新增第七條之二至第七條之十一規定,則涉及其他審判權法院之規範事項,爰新增本條規定,一方面明揭本法關於審判權爭議處理之規範對象及於不同審判權法院,另一方面亦明示對於其他審判權法院之規範,僅限於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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