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附有關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1 至第 7 條之 11 規定之審判權衝突解決流程
主旨
修正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 110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71 號令公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 110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總統府公報第 7576 號節本 1 份。 二、旨揭修正案增訂第 7 條之 1 至第 7 條之 11 有關審判權衝突之規定,為利於了解條文內容,爰檢附審判權衝突解決流程圖 1 張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以公文管理系統與傳閱系統傳送及公告周知)(含附件)、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