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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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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2. 2.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受理請求指定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9 是準用條款,使終審法院指定審判權管轄時,移送與訴訟費用等程序準用既有規定,當事人程序保障不縮水。

Q · 審判權爭議走到終審法院指定管轄,後面的程序怎麼跑?

準用既有程序規定,當事人保障不縮水

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9,終審法院依第 7 條之 5 第 1 項作成審判權指定裁定時,移送、訴訟費用徵收、原告指定權、急迫處分等規定準用前面相關條文;第 2 項並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一併準用。意思是這個 2021 年新增的指定管轄機制,沒有另立一套完整程序,而是接軌既有訴訟法,當事人在指定程序中仍享有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聲請的完整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準用之」這三個字是法律人偷懶的廢話,再想想。709 條撐起一個隱形系統:當終審法院依第 7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後,後面的程序細節(送交、訴訟費用徵收、原告指定權等)全部準用前面的移送相關規定,不會因為換了一個程序入口就掉鏈子。第 2 項更把整個訴訟法體系拉進來:終審法院處理請求指定事件時,本法沒寫的細節,回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找答案。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本身是新增的程序,沒有自己完整的規則。準用條款讓這個新機制能無縫接軌既有的訴訟法體系,你的程序保障不會因為走了這條新路就縮水。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9 為準用條款,將移送、訴訟費用徵收、急迫處分等規定,準用於終審法院依第 7 條之 5 第 1 項指定審判權管轄之情形,並使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一併適用,確保 2021 年新增的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與既有訴訟體系無縫銜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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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的程序中,我有什麼權利?

依本條第 2 項準用一般訴訟法的規定,你的權利包括:提交書狀陳述意見、聲請調查必要事項、對程序瑕疵提出異議。具體適用哪個訴訟法(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法)取決於終審法院所屬的審判權系統。實務提示:不要把終審法院的指定程序當純內部行政程序,你依然是當事人,主動提交書狀比被動等待結果更有效。

Q2什麼是「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某條法律。準用是「比照辦理」,因情況類似但不完全相同所以做某種程度調整。第 2 項「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意思是訴訟法的規定要看跟指定管轄程序的性質相不相容,相容的就比照辦理,不相容的就不能套用。實務提示:爭點常在「性質相不相容」這個判斷,給律師很大論述空間。

Q3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9 在規範什麼?

規範終審法院依第 7 條之 5 第 1 項作成審判權指定裁定時,移送、訴訟費用徵收、急迫處分等規定準用前面相關條文,並使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一併準用,讓 2021 年新增的審判權爭議機制接軌既有訴訟程序。實務提示:把它讀成「新程序的程序保障來源」而非可跳過的贅文。

Q4「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是什麼意思?

訴訟法規定要看跟指定管轄程序的性質相不相容,相容才比照辦理,不相容就不準用,是常見爭點。

Q5第 7 條之 9 第 1 項準用了哪些條文?

準用第 7 條之 3 第 2 項、第 7 條之 7 第 2、3 項及第 7 條之 8(前條)。

Q6在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程序中,怎麼主張我的程序權利?

確認所屬審判權系統 → 援引第 2 項準用條款 → 主動提交書狀陳述意見 → 對程序瑕疵即時異議。

Q7怎麼判斷該準用哪一部訴訟法?

看終審法院所屬的審判權系統:民事審判權準用民訴、刑事準用刑訴、行政準用行訴。

Q8如果終審法院省略了某個程序步驟,怎麼救濟?

引用第 2 項準用之訴訟法,主張該程序步驟為應有保障,據此提出程序瑕疵異議。

Q9怎麼確認本條目前的有效版本?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A0010053、flno 7-9,本條自 2021-11-23 增訂後未再修正。

Q10準用 vs 類推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比照(如本條),類推適用是法律無明文時援引最相近規定填補漏洞。

Q11第 7 條之 9 vs 第 7 條之 10 差在哪?

7-9 處理可上訴終審法院的指定程序準用;7-10 處理不得上訴該終審法院之訴訟的準用。

Q12第 7 條之 9 vs 第 7 條之 11 差在哪?

7-9 聚焦終審法院指定事件之準用;7-11 是把整章規定準用到其他程序事件的概括準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01123 增訂)

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受理請求指定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移送程序之相關規定,包括:為尊重原告之選擇權,若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且原告有指定者,終審法院應指定該法院;該訴訟視為自始繫屬於受指定法院;終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指定之法院;訴訟送交受指定法院前所生費用或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溢收時之處理。   三、終審法院處理請求指定審判權法院事件,為本法新增之受理事件類型,其應行之處理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回歸該終審法院所屬審判系統之訴訟法規,爰於第二項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

(1101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移送程序之相關規定,包括:為尊重原告之選擇權,若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且原告有指定者,終審法院應指定該法院;該訴訟視為自始繫屬於受指定法院;終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指定之法院;訴訟送交受指定法院前所生費用或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溢收時之處理。   三、終審法院處理請求指定審判權法院事件,為本法新增之受理事件類型,其應行之處理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回歸該終審法院所屬審判系統之訴訟法規,爰於第二項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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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規定:「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