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組織法 第 7-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之四至第七條之六及前條規定,於不得上訴第七條之四第一項所定終審法院之訴訟準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院組織法 第7-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omtien1996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0.11.23修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遇有審判權歸屬發生爭議之情形,得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法院,旨在賦予各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終局解決審判權歸屬問題之權限,不因訴訟得否上訴於終審法院而有不同。故不得上訴於終審法院之訴訟,如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時,亦可請求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爰明定第七條之四至第七條之六及前條規定,應準用於不得上訴第七條之四第一項所定終審法院之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