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 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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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an0813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0.11.12修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如受移送法院亦認其有審判權,訴訟由其審判固無問題,惟如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則不得移回原法院或第三審判權之法院,而應由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該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以確定終局審判權之歸屬,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之。但於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定原法院無審判權時(如民事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該移送裁定經抗告、再抗告後,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該訴訟確無審判權,予以維持),因該審判權爭議已經終審法院之判斷,為避免交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重複審查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基於法院間之相互尊重,受移送法院即應受該移送裁定之羈束,爰於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明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明定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如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為裁判,該法院不得再提出指定請求。
四、法律就訴訟應循之救濟審級,設有不同規定,各訴訟之終審法院並不必然相同。爰就第一項所稱終審法院之用語,於第二項明定其範圍,俾免爭議。又,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懲戒法院分設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本項所稱懲戒法院之第二審合議庭,兼含懲戒法庭第二審合議庭或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
五、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涉及審判權之歸屬,為期慎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六、關於審判權之劃分,於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九號解釋參照)。為協助受理指定審判權事件之終審法院,能掌握該事件所涉其他審判權之專業特性,以妥適、周延作成判斷,於第四項規定該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提供法律上意見。
七、為評價專家學者提供法律意見之可信性及中立性,參照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五項規定上開專家學者之揭露義務及應揭露事項。
tammywang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