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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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 2.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3.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 4.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 5.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規定,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終審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解決審判權消極衝突。
Q · 案子被民事、行政法院互相推說沒審判權,我該怎麼辦?
可請求終審法院指定管轄,案子不會無限被踢。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第1項,受移送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沒審判權,不能直接駁回也不能退回原法院,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所屬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但有兩種例外:原法院的終審法院已認定原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判時受羈束;以及民事法院受理行政法院移送的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裁判時,可省去指定程序。
白話解讀
你的案子被 A 法院認定無審判權,移送到 B 法院後,B 法院也說沒有審判權,會發生什麼事?沒有 704 條的話,你的案子會被踢來踢去無止盡,這在法律上叫「消極衝突」。704 條斷掉這個迴圈:B 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沒審判權,必須停止訴訟程序,向自己所屬系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這條給了你兩個解套:如果 A 法院的終審法院已經認定 A 無審判權,B 法院就要受羈束不能再爭;如果是民事法院收到行政法院移送的案子,當事人合意願意讓民事法院判,就可以省下指定程序。第 4 項還允許終審法院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這在跨系統灰色地帶(生技、智財、AI 監管)特別關鍵。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為審判權消極衝突的指定管轄規範,處理「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的僵局:受移送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另設前次終審法院判斷羈束、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二項例外,並允許終審法院就審判權專業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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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已經被兩個法院推來推去,我該主動做什麼?
別等。你可以向受移送法院聲請依本條第1項向其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正式啟動指定程序;若為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可與對方協商走第1項但書第2款的合意條款,由民事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涉及新興議題時,依第4項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內行人提示:合意條款是冷門但有效的解套,效果是省下 3 到 6 個月的指定程序。
Q2終審法院的專家學者意見能信嗎?
第5項給你檢視工具:專家必須揭露是否與當事人有分工合作關係、是否收受報酬,以及其他金錢資助來源。若揭露內容讓你對中立性有疑慮,可提出異議。專家意見是供終審法院參考、非判決依據。內行人提示:願意接這類案件的學者不多,通常是真正關心議題的人,意見學術品質普遍不錯。
Q3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是什麼?
規範審判權消極衝突的指定管轄機制,當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沒審判權時,由終審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避免案件被互相推卸而懸置。
Q4什麼是審判權消極衝突?
不同審判系統(如民事與行政)的法院都認為自己沒審判權,導致案件無法院受理的僵局,本條即為其解套機制。
Q5這裡的終審法院指哪些?
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依案件所屬審判權系統而定。
Q6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是什麼?
民事法院受理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時,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裁判即生效力,可省去指定程序,但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明。
Q7案子被法院踢來踢去,我該怎麼辦?
向受移送法院聲請依第1項向其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正式啟動指定程序;行政移送民事的情形可評估走合意條款。
Q8指定管轄程序怎麼進行?
移送裁定確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停止訴訟→檢視但書例外→向所屬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Q9怎麼聲請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案件涉及審判權專業法律問題時,由終審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之聲請選任。
Q10指定管轄要等多久?
本條無法定時限,實務上終審法院指定管轄通常約 3 到 6 個月,停止程序期間可主動聲請加速或補充資料。
Q11第7條之4跟第7條之3差在哪?
7-3 是法院認自己無審判權時的前置移送;7-4 是受移送法院也認無審判權時的後手指定管轄程序。
Q12終審法院指定 vs 當事人合意哪個快?
合意(但書第2款)快,可直接由民事法院裁判省去指定程序;指定管轄則需經終審法院,通常 3 到 6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trigger | effect | cost |
|---|---|---|---|
| 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第1項本文) | 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 | 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約 3 到 6 個月程序時間 |
| 前次終審法院羈束(但書第1款) | 原法院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判 | 受羈束,不得再爭審判權 | 省去重複指定程序 |
| 當事人合意(但書第2款) | 民事法院受行政法院移送且當事人合意 | 逕由民事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書面 | 省去終審法院指定程序 |
trigger
- 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第1項本文)
- 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
- 前次終審法院羈束(但書第1款)
- 原法院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判
- 當事人合意(但書第2款)
- 民事法院受行政法院移送且當事人合意
effect
- 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第1項本文)
- 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前次終審法院羈束(但書第1款)
- 受羈束,不得再爭審判權
- 當事人合意(但書第2款)
- 逕由民事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書面
cost
- 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第1項本文)
- 約 3 到 6 個月程序時間
- 前次終審法院羈束(但書第1款)
- 省去重複指定程序
- 當事人合意(但書第2款)
- 省去終審法院指定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增訂)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如受移送法院亦認其有審判權,訴訟由其審判固無問題,惟如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則不得移回原法院或第三審判權之法院,而應由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該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以確定終局審判權之歸屬,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之。但於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定原法院無審判權時(如民事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該移送裁定經抗告、再抗告後,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該訴訟確無審判權,予以維持),因該審判權爭議已經終審法院之判斷,為避免交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重複審查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基於法院間之相互尊重,受移送法院即應受該移送裁定之羈束,爰於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明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明定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如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為裁判,該法院不得再提出指定請求。 四、法律就訴訟應循之救濟審級,設有不同規定,各訴訟之終審法院並不必然相同。爰就第一項所稱終審法院之用語,於第二項明定其範圍,俾免爭議。又,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懲戒法院分設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本項所稱懲戒法院之第二審合議庭,兼含懲戒法庭第二審合議庭或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 五、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涉及審判權之歸屬,為期慎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六、關於審判權之劃分,於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九號解釋參照)。為協助受理指定審判權事件之終審法院,能掌握該事件所涉其他審判權之專業特性,以妥適、周延作成判斷,於第四項規定該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提供法律上意見。 七、為評價專家學者提供法律意見之可信性及中立性,參照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五項規定上開專家學者之揭露義務及應揭露事項。
- 審判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合意名詞
- 懲戒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訴訟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如受移送法院亦認其有審判權,訴訟由其審判固無問題,惟如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則不得移回原法院或第三審判權之法院,而應由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該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以確定終局審判權之歸屬,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之。但於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定原法院無審判權時(如民事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該移送裁定經抗告、再抗告後,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該訴訟確無審判權,予以維持),因該審判權爭議已經終審法院之判斷,為避免交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重複審查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基於法院間之相互尊重,受移送法院即應受該移送裁定之羈束,爰於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明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明定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如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包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為裁判,該法院不得再提出指定請求。 四、法律就訴訟應循之救濟審級,設有不同規定,各訴訟之終審法院並不必然相同。爰就第一項所稱終審法院之用語,於第二項明定其範圍,俾免爭議。又,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懲戒法院分設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本項所稱懲戒法院之第二審合議庭,兼含懲戒法庭第二審合議庭或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 五、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涉及審判權之歸屬,為期慎重,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家事事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六、關於審判權之劃分,於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九號解釋參照)。為協助受理指定審判權事件之終審法院,能掌握該事件所涉其他審判權之專業特性,以妥適、周延作成判斷,於第四項規定該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提供法律上意見。 七、為評價專家學者提供法律意見之可信性及中立性,參照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五項規定上開專家學者之揭露義務及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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