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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

  1. 1.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2. 2.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3. 3.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4. 4.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5. 5.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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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規定,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並請終審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解決審判權消極衝突。

Q · 案子被民事、行政法院互相推說沒審判權,我該怎麼辦?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第1項,受移送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沒審判權,不能直接駁回也不能退回原法院,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所屬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但有兩種例外:原法院的終審法院已認定原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判時受羈束;以及民事法院受理行政法院移送的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裁判時,可省去指定程序。

白話解讀

你的案子被 A 法院認定無審判權,移送到 B 法院後,B 法院也說沒有審判權,會發生什麼事?沒有 704 條的話,你的案子會被踢來踢去無止盡,這在法律上叫「消極衝突」。704 條斷掉這個迴圈:B 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沒審判權,必須停止訴訟程序,向自己所屬系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這條給了你兩個解套:如果 A 法院的終審法院已經認定 A 無審判權,B 法院就要受羈束不能再爭;如果是民事法院收到行政法院移送的案子,當事人合意願意讓民事法院判,就可以省下指定程序。第 4 項還允許終審法院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這在跨系統灰色地帶(生技、智財、AI 監管)特別關鍵。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為審判權消極衝突的指定管轄規範,處理「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的僵局:受移送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請求所屬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另設前次終審法院判斷羈束、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二項例外,並允許終審法院就審判權專業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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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子已經被兩個法院推來推去,我該主動做什麼?

別等。你可以向受移送法院聲請依本條第1項向其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正式啟動指定程序;若為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可與對方協商走第1項但書第2款的合意條款,由民事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涉及新興議題時,依第4項聲請選任專家學者。內行人提示:合意條款是冷門但有效的解套,效果是省下 3 到 6 個月的指定程序。

Q2終審法院的專家學者意見能信嗎?

第5項給你檢視工具:專家必須揭露是否與當事人有分工合作關係、是否收受報酬,以及其他金錢資助來源。若揭露內容讓你對中立性有疑慮,可提出異議。專家意見是供終審法院參考、非判決依據。內行人提示:願意接這類案件的學者不多,通常是真正關心議題的人,意見學術品質普遍不錯。

Q3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是什麼?

規範審判權消極衝突的指定管轄機制,當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沒審判權時,由終審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避免案件被互相推卸而懸置。

Q4什麼是審判權消極衝突?

不同審判系統(如民事與行政)的法院都認為自己沒審判權,導致案件無法院受理的僵局,本條即為其解套機制。

Q5這裡的終審法院指哪些?

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依案件所屬審判權系統而定。

Q6當事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是什麼?

民事法院受理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時,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裁判即生效力,可省去指定程序,但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明。

Q7案子被法院踢來踢去,我該怎麼辦?

向受移送法院聲請依第1項向其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正式啟動指定程序;行政移送民事的情形可評估走合意條款。

Q8指定管轄程序怎麼進行?

移送裁定確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停止訴訟→檢視但書例外→向所屬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Q9怎麼聲請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案件涉及審判權專業法律問題時,由終審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之聲請選任。

Q10指定管轄要等多久?

本條無法定時限,實務上終審法院指定管轄通常約 3 到 6 個月,停止程序期間可主動聲請加速或補充資料。

Q11第7條之4跟第7條之3差在哪?

7-3 是法院認自己無審判權時的前置移送;7-4 是受移送法院也認無審判權時的後手指定管轄程序。

Q12終審法院指定 vs 當事人合意哪個快?

合意(但書第2款)快,可直接由民事法院裁判省去指定程序;指定管轄則需經終審法院,通常 3 到 6 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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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指定管轄(第1項本文)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約 3 到 6 個月程序時間
前次終審法院羈束(但書第1款)原法院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裁判受羈束,不得再爭審判權省去重複指定程序
當事人合意(但書第2款)民事法院受行政法院移送且當事人合意逕由民事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書面省去終審法院指定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採司法一元制,行政事件由通常裁判所審理,無民事/行政審判權消極衝突之指定管轄;最相近者為裁判所間之管轄移送
🇨🇳 中國中國民事訴訟法之「指定管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惟係同一審判系統內之管轄指定,非跨審判權系統
🇩🇪 德國德國法院組織法(GVG)§ 17a(審判途徑歸屬之拘束移送)及聯邦最高法院共同庭(Gemeinsamer Senat der obersten Gerichtshöfe des Bundes)
🇫🇷 法國法國權限爭議法庭(Tribunal des conflits),專責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積極與消極權限衝突
🇺🇸 美國美國無民事/行政二元審判系統;最相近者為 28 U.S.C. § 1631(為治癒管轄欠缺而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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