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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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5規定,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法院後具羈束力,被指定法院不得再推,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撤銷判決。
Q · 案子被法院說「不歸我管」踢來踢去,有救嗎?
有。終審法院指定後,被指定法院不能再推。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5,當民事、行政、懲戒三個法院系統互推審判權時,由最高層級的終審法院出面裁定: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就駁回,認無審判權就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法院。第二項明定受指定法院受該裁定羈束,只能收下不能再推;第三項更規定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撤銷或廢棄判決。終審法院蓋章那一刻,審判權爭議永久結案。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法院其實是三個並行的世界:處理民間糾紛的民事法院、處理人民告政府的行政法院、處理公務員違失的懲戒法院。三個系統互不隸屬,是平行宇宙不是上下級。如果你的案子搞錯系統,會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A 法院說「這不歸我管」,B 法院說「也不歸我管」,案子卡在中間,時效一天天流失。這條法律就是叫停這場戲的哨子。當卡死時,由最高層級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出面指定,這個裁定有「羈束力」(被指定的法院只能收下,不能再推)。最關鍵的是第三項:被指定法院做成判決後,上級審法院不能再用「審判權搞錯了」當理由把整個案子撤銷重來。終審法院蓋章後,這個爭議就永久結案。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5為跨審判權爭議的終結機制:當案件在民事、行政、懲戒等不同法院系統間因審判權歸屬發生爭議時,最高層級的終審法院得以裁定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指定裁定對受指定法院具有羈束力,且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撤銷或廢棄其裁判,確保人民訴訟權不因系統爭議而被犧牲。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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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案子被踢到別的法院系統,能反對嗎?
看是誰下的裁定。如果是地方法院或一般法院的移送裁定,10 日內可提抗告(第7條之6)。但如果是終審法院的指定裁定,依本條第二項有羈束力,被指定法院只能收下,你也不能再爭。與其等案子被踢來踢去,不如在發現審判權有問題時主動請求終審法院指定(第7條之4),把這場戲快點結束。
Q2案子在錯的法院審完了才發現審判權有問題,會白打嗎?
如果過程中已經有終審法院的指定裁定,依本條第三項,後續上級審法院不能用審判權錯誤把判決撤銷或廢棄,案子不會白打。但如果從來沒有終審法院介入過,這個風險就存在。訴訟初期就要把審判權問題搞清楚,有疑義立刻聲請終審法院指定,等到判決出來再處理就太晚了。
Q3為什麼台灣有三套法院系統?
台灣司法採二元甚至三元架構:民事和刑事走普通法院,行政訴訟走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走懲戒法院。三個系統的審判權劃分不總是清楚,本條就是處理掉在縫隙中的案子,避免人民訴訟權因系統爭議被犧牲。這條是民國 110 年才新增,過去有大量案子真的在系統間流浪好幾年,這個改革解決了長期的程序黑洞。
Q4案子被法院踢來踢去怎麼辦?
可依第7條之4聲請所屬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由終審法院依第7條之5一錘定音,被指定法院只能收下。
Q5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5是什麼?
跨審判權爭議的終結機制: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法院後具羈束力,且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撤銷判決。
Q6什麼叫審判權羈束力?
終審法院指定裁定對受指定法院的拘束,受指定法院只能依裁定收案審理,不能再以無審判權推回去。
Q7終審法院指哪幾個法院?
依案件類型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由它們作成指定裁定。
Q8審判權有疑義怎麼主動處理?
不要被動等對方法院互推,於發現審判權問題時依第7條之4聲請終審法院指定,加速結案並保住時效。
Q9怎麼判斷手上的裁定是不是羈束的?
先看作成主體:終審法院依第7條之5的指定裁定才有羈束力且不得抗告;一般法院的移送裁定 10 日內可抗告。
Q10收到審判權移送裁定要做什麼?
確認是移送、停止訴訟還是終審指定裁定,三者效力不同;非終審指定者可在 10 日內依第7條之6抗告。
Q11審判權爭議拖時效怎麼辦?
主動聲請終審法院指定可縮短系統間流浪時間;實體請求權消滅時效仍依各該法律規定,宜及早處理。
Q12終審法院指定裁定 vs 一般移送裁定差在哪?
指定裁定有羈束力、不得抗告、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撤銷;一般移送裁定可 10 日內抗告,受移送法院仍可再認無審判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移送裁定 | 終審法院指定裁定 | 停止訴訟裁定 |
|---|---|---|---|
| 作成主體 | 受訴法院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受移送法院(依第7條之4) |
| 羈束力 | 有移送效力但受移送法院仍可再認無審判權 | 受指定法院受羈束,只能收下不能再推 | 暫停程序,等待終審法院裁定 |
| 可否抗告 | 10 日內可抗告(第7條之6) | 不得抗告 | 可依聲請或職權撤銷 |
| 上級審能否以無審判權撤銷 | 可能 | 不得(第7條之5第3項) | 不適用 |
一般移送裁定
- 作成主體
- 受訴法院
- 羈束力
- 有移送效力但受移送法院仍可再認無審判權
- 可否抗告
- 10 日內可抗告(第7條之6)
- 上級審能否以無審判權撤銷
- 可能
終審法院指定裁定
- 作成主體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羈束力
- 受指定法院受羈束,只能收下不能再推
- 可否抗告
- 不得抗告
- 上級審能否以無審判權撤銷
- 不得(第7條之5第3項)
停止訴訟裁定
- 作成主體
- 受移送法院(依第7條之4)
- 羈束力
- 暫停程序,等待終審法院裁定
- 可否抗告
- 可依聲請或職權撤銷
- 上級審能否以無審判權撤銷
-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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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增訂)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終審法院對指定審判權請求之處置。 三、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向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其請求如經駁回,因請求法院及終審法院均屬同一審判權,並具有上下審級之關係,請求法院固應受該裁定之羈束;惟若受指定者為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該指定裁定是否發生羈束受指定法院之效力,即生疑義,爰於第二項明定受指定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亦即受指定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至其他審判權之法院,以杜爭議。又,受指定法院僅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判斷部分之羈束,其他依該訴訟應適用之程序法規及實體法規所需審查或判斷之事項,受指定法院仍應自行認定,不受指定裁定之羈束。故如受指定法院發現其非屬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得依循其所屬審判系統之訴訟法規將訴訟再行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惟有審判權之法院確定後,當事人請求救濟應循之途徑及程序,仍應向該審判權法定之審級救濟法院為之,併予敘明。 四、為使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儘速確定,並避免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法院所屬審判系統之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問題,爰於第三項明定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 審判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7-4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終審法院對指定審判權請求之處置。 三、受移送法院認其無審判權,向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其請求如經駁回,因請求法院及終審法院均屬同一審判權,並具有上下審級之關係,請求法院固應受該裁定之羈束;惟若受指定者為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該指定裁定是否發生羈束受指定法院之效力,即生疑義,爰於第二項明定受指定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亦即受指定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至其他審判權之法院,以杜爭議。又,受指定法院僅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判斷部分之羈束,其他依該訴訟應適用之程序法規及實體法規所需審查或判斷之事項,受指定法院仍應自行認定,不受指定裁定之羈束。故如受指定法院發現其非屬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得依循其所屬審判系統之訴訟法規將訴訟再行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惟有審判權之法院確定後,當事人請求救濟應循之途徑及程序,仍應向該審判權法定之審級救濟法院為之,併予敘明。 四、為使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儘速確定,並避免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法院所屬審判系統之上級審法院,重複審查審判權問題,爰於第三項明定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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