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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2.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3.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omtien199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0.11.24修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六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第二項、第三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六項準用同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移送訴訟裁定之效力及書記官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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