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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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tien199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0.11.24修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訴訟費用規定並不相同,當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審判權法院時,自應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而在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中,可能已發生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應列為受移送法院訴訟程序中之訴訟費用,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分別明定之。
三、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徵收超額者,自應由受移送法院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超額部分,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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