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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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規定,案件跨審判權移送後,移送前繳的訴訟費用視為新法院費用一部分,依新法院標準重新結算,不足補繳、溢繳退還。
Q · 告錯法院,繳的訴訟費會不會白繳?
不會白繳,費用會跟著案子轉到新法院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訴訟移送至其他審判權法院後,移送前已繳的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費用的一部分,並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重新結算:繳不足者由新法院補行徵收、溢繳者由原收款法院通知退還,當事人不需重新繳費。
白話解讀
你滿心期待提告,繳了一大筆裁判費,結果法官跟你說「這個案子應該到行政法院去打」。你心涼一截,第一個念頭是:那我繳的錢呢?要再繳一次嗎?這條法律就是來解決這個焦慮的。從 2021 年開始,台灣的法院之間有了新規則:案子被移送到其他法院的時候,你已經繳的訴訟費用會跟著案子一起搬家,變成新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原本繳得不夠?新法院會通知你補;繳太多?舊法院會退錢給你。你不用再跑一趟、不用重新繳費、不用擔心錢白花。一個技術性的程序條文,背後是讓人民「告錯地方」這件事不再付出無謂的代價。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為跨審判權移送的訴訟費用銜接規範,確立移送後以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為計費基準,移送前所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費用之一部分,並建立補行徵收與退還溢收的結算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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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告錯法院,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不會「拿回來」,但也不會「白繳」。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第二項,你在原法院繳的訴訟費用,會被視為新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跟著案子搬家。新法院計費標準較貴要補、較便宜舊法院會通知退。移送裁定一收到就主動向新法院書記官確認費用結算,比被動等通知快。
Q2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費用差很多嗎?
差很多。民事訴訟費用通常依爭議標的金額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百萬糾紛大約一萬多。行政訴訟基本上是定額(行政訴訟法第98條)。所以從民事移送到行政法院多半退錢,反過來則要補繳。預期會被質疑審判權時,先向兩個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清楚費用標準,可避免一次繳太多。
Q3告錯法院訴訟費可以退嗎?
不會直接退,但不會白繳。移送前已繳費用視為新法院費用的一部分,依新法院標準結算,溢繳由原法院通知退還。
Q4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是什麼?
規範跨審判權移送時的訴訟費用銜接,2021年增訂,確立費用跟著案子轉移並補退結算的規則。
Q5什麼叫跨審判權移送?
台灣法院分民事、刑事、行政、智財、勞動、少家等審判權,告錯系統時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
Q6移送前的訴訟費用怎麼處理?
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不會消失,依新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重新結算。
Q7收到移送裁定後費用怎麼辦?
保留原繳費收據→主動向新法院書記官確認補退金額→不足補繳、溢繳由原法院退還→依新法院通知續行。
Q8移送後要補繳的費用怎麼算?
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計算應繳總額,扣除已繳部分後的差額即為補繳金額。
Q9溢繳的訴訟費要怎麼拿回來?
由原收款法院通知退還溢收部分;若遲未退還,可出示移送裁定援引第三項主張法定退費義務。
Q10怎麼確認自己會被補繳還是退費?
比較移送前後兩法院的計費標準,民事移送行政多退費、行政移送民事多補繳,可先電詢兩院訴訟輔導科。
Q11民事訴訟費 vs 行政訴訟費差在哪?
民事多依爭議金額按比例計算,百萬糾紛約一萬多;行政訴訟原則定額起徵,金額通常較低。
Q12移送 vs 重新起訴差在哪?
移送由法院依職權處理、費用跟著轉、繫屬時點不變;重新起訴要重繳費、時效重新起算,差別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
| 計費基準 | 依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 原則採定額徵收(行政訴訟法第98條) |
| 百萬糾紛裁判費 | 約新台幣一萬餘元 | 定額起徵,金額通常較低 |
| 移送方向常見結果 | 由行政移送至民事多需補繳 | 由民事移送至行政多可退費 |
民事訴訟
- 計費基準
- 依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 百萬糾紛裁判費
- 約新台幣一萬餘元
- 移送方向常見結果
- 由行政移送至民事多需補繳
行政訴訟
- 計費基準
- 原則採定額徵收(行政訴訟法第98條)
- 百萬糾紛裁判費
- 定額起徵,金額通常較低
- 移送方向常見結果
- 由民事移送至行政多可退費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23 增訂)
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訴訟費用規定並不相同,當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審判權法院時,自應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而在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中,可能已發生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應列為受移送法院訴訟程序中之訴訟費用,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分別明定之。 三、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徵收超額者,自應由受移送法院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超額部分,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法令名詞
- 徵收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訴訟費用規定並不相同,當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審判權法院時,自應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而在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中,可能已發生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應列為受移送法院訴訟程序中之訴訟費用,爰於第一項、第二項分別明定之。 三、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徵收超額者,自應由受移送法院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超額部分,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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