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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9174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因應臺北縣已改制為新北市,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 102.01.01 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不變

主旨

有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之相關事宜。

依 據:法院組織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設地方法院。

公告事項:為因應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自 102年 1 月 1 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維持其原有管轄區域。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42 號公告,「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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