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3757 號
要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將於 105 年 9 月 1 日成立,公告其管轄區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亦同時調整
主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成立並受理案件,其管轄區域為高雄市楠梓區、左營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等二十六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調整為高雄市小港區、旗津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三民區、鼓山區、鹽埕區、鳳山區、大寮區、林園區等十二區。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30035123 號公告,「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修正。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4 年 8 月 7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21555 號公告,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