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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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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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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
宣告
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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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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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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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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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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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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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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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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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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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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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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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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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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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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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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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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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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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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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執票人須遵期提示) Exc「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對付款人有📌直接訴權,確保支票支付(直接訴權非票據債務,而係📌民法上債務不履行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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