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43 條規定,存款足敷時付款人應對發票人負支付責任,但發票人破產者除外;執票人不能告銀行,只能追索發票人。
Q · 支票存款不足被退票,可以告銀行嗎?
不行,銀行付款義務對的是發票人不是你
依票據法第 143 條,銀行的付款義務是對發票人(簽支票的人)負責,不是對執票人。存款不足退票時,執票人不能告銀行,只能依票據法第 22 條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自發票日起一年)。退票理由單正本是追索的核心憑證,務必當場取得並拍照保存。
銀行跟你說「存款不足」四個字,你以為是銀行的錯,衝去找銀行理論。你告不贏的。143 條寫著「付款人應負支付之責」,但這個責任的對象是發票人(簽支票給你的那個人),不是你這個拿支票的人。你手上的支票本質上是一張請求權憑證,不是現金。銀行拒絕付款時,你追的應該是發票人,不是銀行。但這條法律真正的威力藏在退票制度裡:一年內累積三張退票未清償,發票人就會被宣告為「拒絕往來戶」,三年內不能在任何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帳戶。這比任何民事追索都有威嚇力,很多發票人在收到第二張退票通知時就會急著跟你和解,不是因為怕訴訟,是怕被銀行體系全面封殺。
票據法第 143 條規範支票付款人(金融業者)之付款義務:當發票人帳戶存款或約定信用足敷票面金額時,付款人應負支付之責,但發票人受破產宣告者不在此限。本條確立付款義務存在於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執票人對付款人並無直接付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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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銀行對執票人沒有直接付款義務,票據法第 143 條的「應負支付之責」是銀行對發票人的責任,不是對你的責任。支票兌不到錢只能依票據法第 22 條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收到退票理由單那一刻,立刻拍照並保留正本,這張紙是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關鍵憑證。
依票據法第 143 條但書,銀行收到發票人破產宣告通知後就不用付款。你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依比例分配,但通常只能拿到票面金額的零頭。收大額支票前先查對方票據信用紀錄,比事後追債有效得多。
一年內退票三張未辦理清償贖回,銀行公會會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三年內在任何金融機構都不能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對靠票據做生意的公司等於商業死刑。第一張退票後立即補足款項辦理清償贖回,該次退票可不列入拒絕往來計算,是許多人不知道的救命機制。
不行。票據法 143 條的付款義務對的是發票人,銀行對執票人沒有直接付款責任,退票只能追索發票人。
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存款足敷時應負支付之責,但發票人破產時除外;確立付款義務對發票人不對執票人。
銀行退票時出具的書面,載明退票原因。它是日後追索發票人、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核心憑證,務必取得正本並拍照。
一年內退票三張未清償者經通報後的信用處分,三年內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取得退票理由單正本→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一年內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金額不大可聲請支付命令。
依票據法第 22 條,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的追索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逾期權利消滅。
支付命令裁判費為固定新台幣 500 元,遠低於一般訴訟依金額計算的裁判費,50 萬以下案件最划算。
退票理由單正本+支票正本即足以證明票據債權,毋庸證明原因關係,這是票據無因性帶來的舉證優勢。
告銀行不成立(143 條義務對發票人);追索發票人才是正途,依 22 條一年內為之。
| 對象 | 可否成立 | 依據 |
|---|---|---|
| 向付款銀行請求 | 不可 | 票據法第 143 條付款義務對發票人,非執票人 |
| 向發票人追索 | 可 | 票據法第 22 條,自發票日起一年 |
| 向背書人追索 | 可(須合法提示) | 提示期限內提示被拒,票據法第 131 條 |
| 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 可 | 票據法第 143 條但書,發票人破產後改走破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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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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