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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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執票人須遵期提示)
Exc「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對付款人有📌直接訴權,確保支票支付(直接訴權非票據債務,而係📌民法上債務不履行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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