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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票據法 第 142 條

依前條規定處罰之案件,不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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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42條原排除支票跳票刑案的刑法連續犯適用,但因依附的第141條已於民國75年底失效,本條現已無適用對象。

Q · 票據法第142條現在還有效嗎?

票據法第142條原是為配合第141條的支票刑事處罰而設,作用是排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使每張跳票各自成立獨立犯罪、刑責加重。但第141條的施行期限在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後,本條失去適用對象;加上刑法連續犯規定已於民國95年修法刪除,本條雖仍留在法典中,實質上已不再適用,現在跳票僅產生民事與信用責任,不再構成犯罪。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歷史條文。它原本的任務:當有人連續跳票被依票據法第 141 條處罰時,排除刑法連續犯規定的適用,讓每張跳票都算一件獨立犯罪,刑責加重。但第 141 條的施行期限在民國 75 年 12 月 31 日屆滿,本條作為配套也同步失去適用對象。2006 年刑法修正後,連續犯規定本身也被廢除。現在這條文在法典中留存,是台灣支票除罪化歷史的紀念碑。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42條是一條配套性、現已失效的刑事特別規定。其原始功能是在行為人因簽發空頭支票依第141條被論罪時,排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的適用,使每張跳票各自成立獨立犯罪、刑責加重;惟第141條施行期限於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加上刑法連續犯規定於民國95年修法刪除,本條已無適用對象,成為支票除罪化的歷史紀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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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法第142條是什麼?

它原是配合第141條支票刑罰的配套條款,排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讓每張跳票各自成立獨立犯罪、刑責加重。因第141條於民國75年底失效,本條已無適用對象。

Q2現在開空頭支票(跳票)還會被判刑嗎?

不會。票據刑罰自民國75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跳票已除罪化,現在僅負民事票據責任與信用影響,不再構成犯罪。

Q3票據法第142條現在還能用來加重跳票刑責嗎?

不能。依附的第141條已失效,本條無適用對象;且刑法連續犯規定本身也已於民國95年修法刪除。

Q4刑法第56條連續犯是什麼?

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論、得加重其刑的制度,已於民國95年修法刪除。

Q5什麼是空頭支票(跳票)?

發票人存款不足又未經墊借而簽發、提示不獲付款的支票,俗稱跳票、芭樂票。

Q6什麼是票據除罪化?

支票刑事處罰於民國75年底施行期滿停止適用,跳票自此不再構成犯罪,僅生民事責任。

Q7現在跳票了會怎樣?

不會被判刑,但須負票據民事責任,可能被列拒絕往來戶、影響信用與貸款往來。

Q8收到的支票跳票了怎麼求償?

依票據法第131條以下對發票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可寄存證信函、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9怎麼確認票據法的支票刑罰是否還有效?

查第141條施行期限——民國75年12月31日已屆滿停止適用,故第141、142條皆無現行刑事效力。

Q10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怎麼辦?

清償票款後依票據交換所規定申請解除,通常須屆滿一定期間且無新退票紀錄。

Q11票據法142條 vs 刑法56條差在哪?

刑法56條是連續犯的通則(從輕以一罪論),142條反向排除其適用以加重;兩者現皆無效(56條刪除、142條失所附麗)。

Q12跳票的民事責任 vs 刑事責任差在哪?

刑事責任已除罪化(不存在),現只剩民事票據責任:須付票款、負遲延利息、列拒絕往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國75年底前(第141/142條有效)現在(除罪化後)
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可處刑罰,且排除連續犯、各張獨立論罪無刑事責任
連續犯適用依第142條排除刑法第56條,不得以一罪論無適用對象,且刑法連續犯本身已於民國95年刪除
現行救濟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併行僅民事票據追索、列拒絕往來戶、信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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