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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以下之罰金
  2. 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
  3.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前三項情形,移送法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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