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30 條規定支票提示期限:同省市 7 日、不同省市 15 日、國外 2 個月,均自發票日起算,逾期依第 132 條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
Q · 支票收到後多久要去領,過期會怎樣?
同省市 7 天、不同省市 15 天、國外 2 個月,自發票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執票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同一省市者 7 日內、不同省市者 15 日內、發票地在國外者 2 個月內,全部自「發票日」起算而非收到票之日。逾期提示者,依第 132 條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僅能依第 134 條向發票人本人求償。
收到支票的那一刻,一個倒數計時器就被啟動了。同省市的話 7 天,不同省市 15 天,國外開的票 2 個月。你必須在這個期限內拿票去銀行請求付款(法律上叫「提示」)。這個期限不是建議,是門檻。逾期的代價在下一條(第 132 條)寫得很清楚:你對支票上所有背書人的追索權會消失。換句話說,如果發票人戶頭裡沒錢,而你又錯過了提示期限,那些曾經背書保證的中間人你一個都追不到,整張票的保證網瞬間崩塌。為什麼立法者要這麼嚴?因為支票的流通速度本來就快,如果執票人可以拖半年才提示,整個票據市場的信賴基礎就會瓦解。這條期限的存在,是在保護整個支付體系能繼續運作,但代價是:你只要一個不小心,一張有 5 個背書人的支票可能變成廢紙。
票據法第 130 條為支票付款提示之期限規範,依發票地與付款地之距離劃分三級法定期限:同一省市 7 日、不同省市 15 日、發票地在國外者 2 個月,均自發票日起算。逾期提示之法律效果規定於第 132 條(喪失對背書人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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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但只能追發票人本人,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132 條)。發票人依第 134 條在逾期後仍負責任,但執票人若因怠於提示導致發票人受損,須負賠償責任,金額以票面為上限。
依第 128 條第 2 項,執票人在票載發票日前不得提示,故遠期支票的 7/15 日或 2 個月期限自票載的那個未來發票日起算。
規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同省市 7 日、不同省市 15 日、國外 2 個月,是行使票據權利的時效門檻。
三種:發票地與付款地同省市 7 日、不同省市 15 日、發票地在國外 2 個月,均自發票日起算。
執票人持票到付款銀行請求付款的行為,是日後對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法定前提。
提示期限決定能否追索背書人(130/132 條),票據時效(22 條)決定請求權本身何時消滅,兩者是不同關卡。
看票面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同省市,從發票日(非收到日)起算 7 日、15 日或 2 個月。
立刻轉向發票人本人,依第 134 條仍可請求;對背書人則已依第 132 條喪失追索權。
當場取得退票理由單(即拒絕證書),保留發票日與提示日證據,5 日內通知背書人。
依第 128 條第 2 項,自票載的未來發票日起算 7/15 日或 2 個月,發票日前不得提示。
期限內被拒可追索全體前手;逾期則只剩發票人本人,背書人保證網全數脫身。
一律用票面發票日。若票到手已是一個月前的發票日,剩餘時間可能所剩無幾。
| 情形 | 提示期限 | 起算點 |
|---|---|---|
| 發票地與付款地同一省(市) | 發票日後 7 日內 | 發票日 |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同省(市) | 發票日後 15 日內 | 發票日 |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 | 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 發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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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支票遺失或被盜竊或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時不在此限。
支票之執票人,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示外,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在發票地付款者,發票日後十日內。 二、不在發票地付款者,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三個月內。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立法理由近年來交通事業日見發達,國內外交通,朝發夕至,本條有關支票提示期限之規定,在時間上已嫌過長,因酌予修正,又為配合第一二八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並刪「除依第一二八條第二項規定提示外。」一句,以期一致。
發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支票遺失或被盜竊或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時不在此限。
支票之執票人,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示外,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在發票地付款者,發票日後十日內。 二、不在發票地付款者,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三個月內。
近年來交通事業日見發達,國內外交通,朝發夕至,本條有關支票提示期限之規定,在時間上已嫌過長,因酌予修正,又為配合第一二八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並刪「除依第一二八條第二項規定提示外。」一句,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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