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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30 條(提示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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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56台上2474判例:逾期限之提示仍有中斷時效之效力。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期限): ⚠️支票沒有到期日,不同於匯票/本票是用到期日判斷提示期限,但仍有提示期限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例如宜蘭縣與澎湖縣都是臺灣省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例如臺北市與新北市 例如桃園市與新竹市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我國支票提示期限是以行政區塊區分,而不是地理區塊區分 ⚠️由於支票付款地事關130提示期間,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遵期130付款提示,143付款人『應』付款 未遵期130付款提示,付款人『得』付款 136發行滿一年,付款人『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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