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9條規定,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使非現金結算等同付現。
Q · 用支票轉帳或抵銷,算不算真的付錢?
算。轉帳或抵銷完成即視為支付
依票據法第129條,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只要帳戶間轉帳完成,或雙方同意以支票抵銷既有債務,法律上支付就已發生,相對應的票款債務消滅。任何一方都不能事後主張「沒收到現金所以沒付款」,這是現代 B2B 非現金結算的法律基礎。
「支付」這兩個字在 1929 年的版本裡長這樣:把現金交到對方手上。但你現在付款給廠商,99% 是銀行帳戶之間的數字移動,沒有任何鈔票經手。這條法律就是在把這個現實合法化:用支票轉帳、用支票抵銷既有債務,法律上通通算數,跟你把一疊鈔票拍在桌上的效果完全一樣。聽起來像廢話?不是。沒有這條,你的廠商可以主張「我沒收到現金,所以票款根本沒支付」,然後跑去告你欠錢。這條把這個漏洞封死。更深一層:如果你和同一個人互為債權人,可以開張支票讓雙方直接抵銷,不用真的搬錢過來搬錢過去。B2B 對帳日常就在做這件事,但很多老闆不知道這種抵銷在法律上的效果跟真的付錢是一樣的,事後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說「又沒拿到現金」。
票據法第129條為支票支付方式的擬制規定: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其將帳戶間數字移動(轉帳)與雙方債務相互結清(抵銷)兩種非現金結算方式,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於交付現金,使現代商業的非現金清償取得與付現相同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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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票據法第129條,轉帳本身就是支票支付的一種形式,只要轉帳完成,票款支付就發生了。對方不能事後翻案說沒收到現金所以沒付。內行人提示:保留銀行轉帳明細和雙方確認的訊息或email,比收據還好用。
可以抵銷。抵銷協議一旦雙方同意並執行,法律效果等同用現金付清相對應金額(第129條明文),對方不能事後再追被抵銷掉的部分。內行人提示:抵銷一定要書面,用email或抵銷協議書把金額與抵銷對象寫清楚。
保留銀行轉帳明細、抵銷協議書、發票沖銷紀錄,以及雙方確認的email或訊息。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就是支付已完成的主要抗辯證據。
算。依票據法第129條,以支票轉帳完成即視為支票之支付,效果等同交付現金。
規定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是非現金結算等同付現的擬制條款。
雙方互負債務時,以支票結清相對應金額使彼此債務消滅,法律上視為支付。
法律擬制,把特定非現金行為的效果直接認定等同現金支付,不容反證推翻。
確認雙方互負債務 → 協議抵銷金額與對象 → 簽署書面抵銷協議 → 沖銷帳務並留證。
釐清該票是否已轉帳或抵銷 → 調出銀行對帳單、抵銷協議書 → 依第129條主張支付已完成。
以書面抵銷協議書載明金額與抵銷對象,搭配帳務沖銷紀錄,口頭抵銷舉證困難。
民法334是抵銷的一般要件,第129條進一步把支票抵銷擬制為支票之支付。
一樣。第129條明文轉帳視為支票之支付,與付現有同等法律效果。
| 比較面向 | transfer | setoff | cash |
|---|---|---|---|
| 結算方式 | 帳戶間數字移動 | 雙方債務相互結清 | 實體現金交付 |
| 法律效果 | 視為支票之支付 | 視為支票之支付 | 支付 |
| 舉證重點 | 銀行轉帳明細 | 書面抵銷協議 | 收據/點交紀錄 |
| 現金流壓力 | 需有存款 | 免動用現金 | 需備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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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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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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