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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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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2. 2.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8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相反記載無效;且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提示,實質確立遠期支票的法律地位。

Q · 遠期支票還沒到票載日,可以先拿去銀行兌現嗎?

不行,票載發票日前不得提示

依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銀行也不會兌現。雖然第1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相反記載無效,但第2項刻意禁止提前提示,等於實質承認遠期支票。所以拿到一張寫未來日期的支票,必須等到票載發票日當天(或之後的法定提示期限內)才能提示;急需現金只能透過票貼貼現,由業者扣除利息後提前墊付。

白話解讀

你上網查支票的法律定義,會看到「見票即付」四個字。但你打開公司應付帳款,幾乎沒有當日支票,全部都是寫未來日期的「遠期支票」。法律上這合法嗎?這條就是答案。第1項說支票必須見票即付,記載「相反之記載」(如「半年後付」)無效;但第2項補一句:執票人在票載發票日前不得提示。這兩句組合,正是台灣中小企業現金流命脈的法律基礎。銀行接到遠期支票,日期沒到就拒絕兌現。這不是潛規則,這是法律。民國62年那次修正,立法者把實務上的遠期支票文化合法化了,從此遠期支票成為台灣商業社會最重要的隱形信用工具。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8條為支票即付性的核心規範,由兩項構成:第一項確立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任何「相反之記載」(如約定未來付款日)一律無效;第二項禁止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付款。兩項結合,在維持支票「即付」形式的同時,實質承認了遠期支票,構成台灣商業信用與票貼產業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手上有一張下個月才到期的支票,急用錢可以怎麼辦?

不能直接去銀行兌現(票據法128條第2項禁止票載發票日前提示),但可以拿去票貼業者貼現,業者扣除利息後提前付給你現金。貼現利率依發票人信用而定,知名大企業的支票年息可能5至8%,不知名小公司可能高達20至30%,先評估時間價值是否值得這個成本。

Q2對方開遠期支票給我,怎麼判斷會不會跳票?

查三件事:發票人公司營運狀況、該支票存款帳戶的退票紀錄(許多銀行提供票信查詢)、業界口碑。實務提示:超過六個月的遠期支票要特別小心,越長期間風險越高,一張六個月的支票相當於對方欠你六個月無擔保的信用借款,應以同等風險評估。

Q3民國62年到底改了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62年之前,第2項規定執票人於票載日期前提示時應即付款,這讓遠期支票毫無意義,因為對方隨時可提前領走。62年改成執票人不得提示,遠期支票才取得真正的法律地位,台灣的期票文化自此成形。實務提示:這是研究台灣商業文化的法制轉折,也是票貼產業的法律起點。

Q4票據法第128條是什麼?

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相反記載無效,且票載發票日前不得提示,是遠期支票的法律依據。

Q5遠期支票是什麼?合法嗎?

票載發票日記載為未來日期的支票,依第2項票載日前不得提示,等於法律承認,是台灣商業常態。

Q6什麼是見票即付?

票據一經提示即應付款、不得約定未來付款日,是支票的本質屬性,違反的記載無效。

Q7票載發票日是什麼意思?

支票票面記載的發票日期,是判斷可否提示的基準;寫未來日期即成遠期支票。

Q8收到遠期支票要怎麼處理?

拍照存底登記票載發票日,查發票人票信,到期前確認資金,票載日當天一早提示。

Q9遠期支票還沒到期怎麼換現金?

不能向銀行提示,只能找票貼業者貼現,業者扣除利息後提前墊付現金。

Q10遠期支票貼現利息怎麼算?

依發票人信用而定,知名企業約年息5至8%,不知名小公司可能20至30%,按票期天數計息。

Q11怎麼確認對方支票會不會跳票?

查發票人公司營運、銀行票信查詢的退票紀錄、業界口碑,票期越長風險越高。

Q12遠期支票 vs 即期支票差在哪?

即期支票發票日當天即可提示,遠期支票要等票載發票日到期,實質是延後付款的信用工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即期支票遠期支票
提示時點發票日當天即可提示兌現須等票載發票日到期才能提示
資金用途近似現金的支付工具實質為延後付款的信用工具
提前換現不需要可透過票貼貼現(扣息提前墊付)
風險低,付款近乎即時高,票期越長等同無擔保信用借款
法律依據票據法§128第1項票據法§128第2項(民國62年)

即期支票

提示時點
發票日當天即可提示兌現
資金用途
近似現金的支付工具
提前換現
不需要
風險
低,付款近乎即時
法律依據
票據法§128第1項

遠期支票

提示時點
須等票載發票日到期才能提示
資金用途
實質為延後付款的信用工具
提前換現
可透過票貼貼現(扣息提前墊付)
風險
高,票期越長等同無擔保信用借款
法律依據
票據法§128第2項(民國62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 第28条(一覧払性)
韓國수표법 제28조(일람출급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90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德國Scheckgesetz (ScheckG) § 28(Sicht­zahlbarkeit)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131-31(chèque payable à vue)
美國UCC § 3-104(f) & § 3-108(a)(check payable on dem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0490322 全文修正)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執票人於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時,應即付款。

(0620515 修正)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立法理由我現行票據制度,認支票為支付證券,而與匯票之為信用證券者有別。惟實際上我國使用支票之情形,遠較本票、匯票為普遍。其以預開之遠期支票代替匯票、本票流通於市面者,到處可見。本法於四十九年修正時,乃參照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增訂第二項,規定:「執票人於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時,應即付款。」以貫澈支票「見票即付」之特性。但事實上遠期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原係雙方約定之付款日期。茲法律准許受款人依片面意願提前提示付款,無異鼓勵債權人違背誠信原則行使債權。而使債務人猝不及防,極易陷於週轉困難,勢必增加支票不能兌現之機會。益以支票不獲兌現另有刑罰規定,此項修正案更增加債權人挾制發票人之力量,使其更傾向於收受遠期支票,所以此項修正案實施後,並無遏止遠期支票流通之效力,甚至變本加厲,愈見增加,而遠期支票流通之弊端,不僅在於擾亂票據之制度,主要乃因發票人之所以簽發遠期支票,即由於發票當時存款不足,支票之支付,乃悉賴事後籌款補存,一旦籌補不及,即成空頭,遠期支票乃因而構成,影響票據信用之主要因素,更因現行制度,遠期支票不能兌現仍須處罰,遂使每一週轉不靈之債務人,均須遭受刑事處罰,造成刑事政策上之重大偏向,如純依理論立場,固須徹底禁止遠期支票之流通,但社會行之已久,硬性禁止必無效果,如突然徹底禁止,亦恐影響工商貿易,權衡得失,乃擬參照國際貨幣基金專家之建議,改採英美票據法例,以明文限制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請求付款。如此一方面固可糾正提前付款之弊,另一方面亦因其限制執票人期前提示,使付款人不能見票,不致與支票之「見票即付」特性原則有背。並增設規定准許在票載發票日以前簽發支票之發票人,得於票載發票日前撤回其付款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執票人之過分保障,庶幾債權人對遠期支票減少興趣,寧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必可導票據之使用,漸入於正軌。

  • 發票日名詞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0490322 全文修正)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執票人於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時,應即付款。

(0620515 修正)

我現行票據制度,認支票為支付證券,而與匯票之為信用證券者有別。惟實際上我國使用支票之情形,遠較本票、匯票為普遍。其以預開之遠期支票代替匯票、本票流通於市面者,到處可見。本法於四十九年修正時,乃參照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增訂第二項,規定:「執票人於票載日期前,提示付款時,應即付款。」以貫澈支票「見票即付」之特性。但事實上遠期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原係雙方約定之付款日期。茲法律准許受款人依片面意願提前提示付款,無異鼓勵債權人違背誠信原則行使債權。而使債務人猝不及防,極易陷於週轉困難,勢必增加支票不能兌現之機會。益以支票不獲兌現另有刑罰規定,此項修正案更增加債權人挾制發票人之力量,使其更傾向於收受遠期支票,所以此項修正案實施後,並無遏止遠期支票流通之效力,甚至變本加厲,愈見增加,而遠期支票流通之弊端,不僅在於擾亂票據之制度,主要乃因發票人之所以簽發遠期支票,即由於發票當時存款不足,支票之支付,乃悉賴事後籌款補存,一旦籌補不及,即成空頭,遠期支票乃因而構成,影響票據信用之主要因素,更因現行制度,遠期支票不能兌現仍須處罰,遂使每一週轉不靈之債務人,均須遭受刑事處罰,造成刑事政策上之重大偏向,如純依理論立場,固須徹底禁止遠期支票之流通,但社會行之已久,硬性禁止必無效果,如突然徹底禁止,亦恐影響工商貿易,權衡得失,乃擬參照國際貨幣基金專家之建議,改採英美票據法例,以明文限制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請求付款。如此一方面固可糾正提前付款之弊,另一方面亦因其限制執票人期前提示,使付款人不能見票,不致與支票之「見票即付」特性原則有背。並增設規定准許在票載發票日以前簽發支票之發票人,得於票載發票日前撤回其付款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執票人之過分保障,庶幾債權人對遠期支票減少興趣,寧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必可導票據之使用,漸入於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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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28 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