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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2.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74台上804判例:支票發票人所負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支付支票於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見票即付 II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遠期支票 實務與多數說肯定遠期支票: 票據文義性、 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 128 2文義,支票之發票日得記載將來之期日,僅係執票人於該票載發票日屆至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立法者已承認遠期支票 ⚠️實質要件是否欠缺(例如行為能力),以實質發票日判斷,而非票載發票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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