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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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74台上804判例:支票發票人所負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支付支票於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見票即付
II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遠期支票
實務與多數說肯定遠期支票:
票據文義性、
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
128 2文義,支票之發票日得記載將來之期日,僅係執票人於該票載發票日屆至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立法者已承認遠期支票
⚠️實質要件是否欠缺(例如行為能力),以實質發票日判斷,而非票載發票日判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