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27 條規定,支票付款人僅限第 4 條所定金融業者,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
Q · 誰可以當支票的付款人?公司或個人開的「支票」有效嗎?
只有銀行等金融業者能當付款人
依票據法第 127 條,支票付款人以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若付款人欄寫的是公司或個人名義,該文件在法律上不是支票,最多是普通借據或承諾書,無票據法的退票紀錄、追索與快速救濟保護。
為什麼你不能拿一張寫著「我會付你錢」的紙當支票?因為這條規定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業者」,依§4的定義,就是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換句話說,支票本質上是「你委託銀行從你的帳戶付錢給對方」的指令。如果付款人不是金融業者,那張紙在法律上根本不是支票,最多算是普通的借據或承諾書,沒有票據法的保護。這條看似技術性,實際決定了支票的金融屬性:所有支票都必須掛在銀行帳戶上。這也是為什麼開票前要先去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沒有這個帳戶你就連發票人都當不成。
票據法第 127 條為支票付款人資格的限定規範,明定支票付款人僅限同法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此條使支票本質上成為「委託銀行從存款帳戶付款」的指令,並將支票納入國家金融監理體系,是支票區別於本票、借據等其他支付憑證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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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行。電子支付機構不在票據法第 4 條的金融業者範圍內,所以不能擔任支票付款人。電子支付走的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票據法是平行軌道,其『轉帳』在法律上不等於『支票付款』,快速強制執行效力完全不同。
技術上可以印,但法律上沒有意義。付款人欄你寫不出有效的金融業者名稱,銀行收到也不會兌現。要開支票必須先到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由銀行核發制式支票本,票本上的印製號碼與防偽特徵是法律上『真支票』的形式基礎。
無票據效力。付款人欄不是金融業者時,該紙在法律上不是支票,僅能依買賣、借款等原因關係主張,沒有票據法的退票紀錄與快速救濟。
依票據法第 127 條,僅限第 4 條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與漁會。
限定支票付款人資格的條文,使支票本質成為委託銀行從存款帳戶付款的指令,並納入金融監理體系。
指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農會、漁會四類主體。
支票付款人限金融業者;本票無此限制,發票人本人即為付款義務人,可由個人或公司直接簽發。
先看付款人欄是不是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再確認是否為銀行核發的制式支票本與防偽特徵。
先到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由銀行核發制式支票本,付款人欄即為該銀行,不能自製或填公司名。
不要走票據訴訟,改依原因關係(買賣、借款)走民事訴訟,並寄存證信函指明該文件不具支票效力。
付款人欄寫公司或個人而非銀行,常是『私自製支票』警訊,後續往來宜要求真正銀行支票或全額預付。
不算。付款人是互助會而非金融業者,在法律上是承諾書,賴帳只能走民事訴訟,無票據法快速救濟。
| 項目 | 付款人 | 快速救濟 | 需先開戶 |
|---|---|---|---|
| 支票 | 限金融業者(票據法 §127) | 有(退票紀錄、票據訴訟) | 是,須有支票存款帳戶 |
| 本票 | 發票人本人,無金融業者限制 | 有(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123) | 否 |
| 借據/承諾書 | 不適用,僅債務人承諾 | 無,須一般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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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限。
立法理由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證執票人之權益。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執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證執票人之權益。
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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