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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127付款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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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27 條規定,支票付款人僅限第 4 條所定金融業者,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

Q · 誰可以當支票的付款人?公司或個人開的「支票」有效嗎?

只有銀行等金融業者能當付款人

依票據法第 127 條,支票付款人以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若付款人欄寫的是公司或個人名義,該文件在法律上不是支票,最多是普通借據或承諾書,無票據法的退票紀錄、追索與快速救濟保護。

白話解讀

為什麼你不能拿一張寫著「我會付你錢」的紙當支票?因為這條規定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業者」,依§4的定義,就是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換句話說,支票本質上是「你委託銀行從你的帳戶付錢給對方」的指令。如果付款人不是金融業者,那張紙在法律上根本不是支票,最多算是普通的借據或承諾書,沒有票據法的保護。這條看似技術性,實際決定了支票的金融屬性:所有支票都必須掛在銀行帳戶上。這也是為什麼開票前要先去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沒有這個帳戶你就連發票人都當不成。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27 條為支票付款人資格的限定規範,明定支票付款人僅限同法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漁會)。此條使支票本質上成為「委託銀行從存款帳戶付款」的指令,並將支票納入國家金融監理體系,是支票區別於本票、借據等其他支付憑證的核心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子支付公司能當支票的付款人嗎?

目前不行。電子支付機構不在票據法第 4 條的金融業者範圍內,所以不能擔任支票付款人。電子支付走的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票據法是平行軌道,其『轉帳』在法律上不等於『支票付款』,快速強制執行效力完全不同。

Q2我可以自己印支票格式來用嗎?

技術上可以印,但法律上沒有意義。付款人欄你寫不出有效的金融業者名稱,銀行收到也不會兌現。要開支票必須先到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由銀行核發制式支票本,票本上的印製號碼與防偽特徵是法律上『真支票』的形式基礎。

Q3公司或個人名義開的支票有效嗎?

無票據效力。付款人欄不是金融業者時,該紙在法律上不是支票,僅能依買賣、借款等原因關係主張,沒有票據法的退票紀錄與快速救濟。

Q4支票付款人可以是誰?

依票據法第 127 條,僅限第 4 條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與漁會。

Q5票據法第 127 條是什麼?

限定支票付款人資格的條文,使支票本質成為委託銀行從存款帳戶付款的指令,並納入金融監理體系。

Q6什麼叫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

指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農會、漁會四類主體。

Q7支票和本票的付款人差在哪?

支票付款人限金融業者;本票無此限制,發票人本人即為付款義務人,可由個人或公司直接簽發。

Q8拿到支票怎麼確認有效?

先看付款人欄是不是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再確認是否為銀行核發的制式支票本與防偽特徵。

Q9怎麼才能合法開支票?

先到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由銀行核發制式支票本,付款人欄即為該銀行,不能自製或填公司名。

Q10收到非銀行付款人的支票要怎麼處理?

不要走票據訴訟,改依原因關係(買賣、借款)走民事訴訟,並寄存證信函指明該文件不具支票效力。

Q11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想賴帳?

付款人欄寫公司或個人而非銀行,常是『私自製支票』警訊,後續往來宜要求真正銀行支票或全額預付。

Q12互助會的「支票」算不算支票?

不算。付款人是互助會而非金融業者,在法律上是承諾書,賴帳只能走民事訴訟,無票據法快速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付款人快速救濟需先開戶
支票限金融業者(票據法 §127)有(退票紀錄、票據訴訟)是,須有支票存款帳戶
本票發票人本人,無金融業者限制有(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123)
借據/承諾書不適用,僅債務人承諾無,須一般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付款人

支票
限金融業者(票據法 §127)
本票
發票人本人,無金融業者限制
借據/承諾書
不適用,僅債務人承諾

快速救濟

支票
有(退票紀錄、票據訴訟)
本票
有(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123)
借據/承諾書
無,須一般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需先開戶

支票
是,須有支票存款帳戶
本票
借據/承諾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 第3条(小切手は銀行に宛てて振り出すべきこと)
韓國수표법 제3조(수표는 은행을 지급인으로 함)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82條(支票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付款)
德國Scheckgesetz (ScheckG) Art. 3(Scheck ist auf einen Bankier zu ziehen)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4(le chèque est tiré sur un établissement de crédit/banquier)
美國UCC § 3-104(f)("check" means a draft drawn on a ban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

(0660713 修正)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及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限。

立法理由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證執票人之權益。

(0750620 修正)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

(0660713 修正)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證執票人之權益。

(0750620 修正)

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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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27 條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