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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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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2. 2.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31 條:支票退票後,銀行的退票理由單在法律上等同拒絕證書,執票人據此可對發票人與背書人追索。

Q · 支票退票後,銀行給的退票理由單可以直接拿來告人嗎?

可以,退票理由單等同拒絕證書

依票據法第 131 條第 2 項,付款人(銀行)在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實務上銀行開立的退票理由單即符合此要件,執票人據此即可對發票人及所有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不必再向法院聲請作成拒絕證書。但須注意但書:提示被拒後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即取得退票理由單)。

白話解讀

銀行櫃員把票退回來,上面貼著一張印好的「退票理由單」。多數人第一反應是心沉下來:錢收不到了。但如果你知道這條法律,你會立刻把這張退票理由單收好,不是哭,是武器入手。第 131 條在做兩件事:第一,只要你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提示被拒絕,對所有背書人都能行使追索權;第二,銀行給你的那張退票理由單,在法律上等同「拒絕證書」。這個「等同」很重要。以前你要去法院聲請作成拒絕證書,費時費錢;現在付款人(銀行)直接在票上或黏單(就是退票理由單)記載拒絕文義、日期、簽名,就有同樣效力。但是注意但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退票理由單通常銀行當場給你,這個 5 天在實務上幾乎不是壓力,但如果銀行拖延或你根本沒取得單據,5 天一過你連背書人都追不到了。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31 條規範支票退票後的追索權發動要件:執票人於第 130 條提示期限內提示被拒絕,即對前手(發票人及各背書人)取得追索權;同時將付款人於票上或黏單記載拒絕文義並簽名的退票理由單,賦予與拒絕證書同一的法律效力,免除執票人另向法院聲請作成拒絕證書的程序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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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票了一定要跑去法院辦拒絕證書才能告嗎?

不用。依票據法第 131 條第 2 項,付款人(銀行)在票上或黏單(退票理由單)記載拒絕文義、年月日並簽名,就等同拒絕證書,直接可以追索。銀行的退票理由單通常符合形式要件,但偶有漏寫日期或未簽名,當場應檢查並要求補正,不要離開櫃台。

Q2票上有五個背書人,可以全部一起告嗎?

可以。第 131 條規定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你可以對任何一個或全部背書人同時請求,背書人間負連帶責任。戰術上通常先追資力最好的那一個效率最高,附上退票理由單與票據正反面影本可加速法院審理。

Q3退票後 5 天內沒處理會怎樣?

真正會讓你喪失追索權的是逾期提示,或未在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取得拒絕證書(退票理由單),依第 132 條失權。退票通知怠於發出則可能對背書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必然喪失追索權本身。退票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寄出並留存郵戳。

Q4退票理由單可以告人嗎?

可以。票據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記載拒絕文義並簽名的退票理由單,與拒絕證書同一效力,據此即可對前手追索。

Q5拒絕證書是什麼?

證明票據已提示而被拒絕付款的要式證明文件,是行使追索權的前提;退票理由單符合要件者具同一效力。

Q6票據追索權是什麼?

票據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對發票人及各背書人等前手請求償還票款、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Q7退票理由單和拒絕證書差在哪?

退票理由單由銀行退票時當場開立、零成本;傳統拒絕證書須向法院聲請。兩者法律效力相同(第 131 條第 2 項)。

Q8支票退票後怎麼向背書人追索?

取得退票理由單 → 拍照存證 → 5 日內確保期限 → 存證信函通知前手 → 對發票人或任一背書人提民事訴訟。

Q9退票理由單怎麼拿?

提示被拒當場向銀行索取,確認載有拒絕文義、年月日、付款人簽名(銀行章),缺項當場要求補正。

Q10退票追索金額怎麼算?

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年息 6% 法定利息+作成拒絕證書等必要費用(第 133 條)。

Q11退票後幾天內要辦拒絕證書?

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 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實務上即當場取得退票理由單,逾期依第 132 條失權。

Q12退票理由單 vs 拒絕證書效力一樣嗎?

一樣。第 131 條第 2 項明定退票理由單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差別只在取得方式與成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退票理由單傳統拒絕證書
取得方式銀行退票時當場開立向法院或公證人聲請作成
成本幾乎零成本費時、需規費
法律效力與拒絕證書同一效力(第 131 條第 2 項)原始拒絕證明
形式要件拒絕文義+年月日+付款人簽名法定記載事項

退票理由單

取得方式
銀行退票時當場開立
成本
幾乎零成本
法律效力
與拒絕證書同一效力(第 131 條第 2 項)
形式要件
拒絕文義+年月日+付款人簽名

傳統拒絕證書

取得方式
向法院或公證人聲請作成
成本
費時、需規費
法律效力
原始拒絕證明
形式要件
法定記載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第39条・第40条(支払拒絶の証明・遡求権)
韓國수표법 제39조·제40조(지급거절의 증명·소구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退票理由书与追索权)
德國Scheckgesetz §§ 40, 41 (Rückgriff mangels Zahlung, Protest)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47 (protêt faute de paiement)
美國UCC § 3-505 (evidence of dishonor / protest) + § 3-503 (notice of dishon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0620515 修正)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依目前實際情形,仍係由付款人於退票理由單上記載拒絕文義,而非票據交換所記載,故該項退票理由單,實際上係由付款人製作,理由單之本身,亦與黏單相同,茲為配合實際作業情形,擬刪第三項,並修改第二項。

(0180928 制定)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0490322 全文修正)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如有拒絕文義之記載,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0620515 修正)

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之支票。依目前實際情形,仍係由付款人於退票理由單上記載拒絕文義,而非票據交換所記載,故該項退票理由單,實際上係由付款人製作,理由單之本身,亦與黏單相同,茲為配合實際作業情形,擬刪第三項,並修改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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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31 條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