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2 條(喪失追索權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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