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3 條(利息之請求)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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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支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可請求利息,自付款提示日起算,未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6%)計算。
Q · 支票退票後追索,利息可以拿多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票據法第 133 條,支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請求利息,起算點是「付款提示日」(拿票去銀行被退票那天),不是發票日或退票通知日。利率若雙方未在票據外另以書面約定,依年利六釐(6%)計算。若有進貨合約、借據等書面約定更高利率,可依約定請求,但受民法第 205 條年息 16% 上限拘束。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票據追索訴訟,法院判發票人要還你 100 萬加利息,從提示日起算。你翻開判決書看利息計算,年利 6 釐,也就是年息 6%。聽起來不算太慘,但藏在細節裡的坑比你想的深。第一個坑:利息起算點是「付款提示日」,不是發票日。你越晚提示能追的利息越少,你的懶散是利息在流失。第二個坑:6% 是「如無約定利率者」才適用的兜底條款。也就是說,如果你在交付支票的同時有其他書面契約(進貨合約、借據、承攬合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你可以依約定利率請求,不必乖乖吃 6%。這個知識對百萬級票款來說就是六位數的差距。老練的商業人交付支票時會同步簽一份書面契約把逾期利率釘在比 6% 高的水準,這不是斤斤計較,是把「退票時的利息保障」提前佈局好。一張票加一份契約的組合,在追索階段的威力遠大於單一張票。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33 條為支票追索權的利息計算規範,確立兩項規則:利息自「付款提示日」起算,以及未約定利率時依年利六釐(6%)的法定兜底利率計算,並保留當事人以書面契約另行約定利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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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利六釐是 6% 還是 0.6%?▾
六釐就是 6%(釐=1%、分=10%、毫=0.1%),比民法法定利率 5% 略高,但遠低於現代商業市場利率。
Q2支票追索利息從哪一天開始算?▾
自「付款提示日」起算,也就是拿票去銀行提示被退票那天,不是發票日、退票通知日或起訴日。
Q3可以要求比 6% 更高的利息嗎?▾
可以,但必須有票據外的書面約定(進貨合約、借據等),且不得超過民法第 205 條年息 16% 上限。
Q4沒簽契約只憑一張支票,能拿多少利息?▾
只能依本條的兜底規則請求年利六釐(6%),對方無須接受更高利率。
Q5拖延提示會影響利息嗎?▾
會,越晚提示能追的利息期間越短,自己延誤的那段利息追不回來。
Q6約定利率超過 16% 怎麼辦?▾
超過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不得請求,但約定本身在 16% 以內仍有效。
Q7追索利息的時效多久?▾
隨主債務一併行使,適用票據法第 22 條時效(對發票人 1 年、對背書人 4 個月),自到期日起算。
Q8退票理由單上的日期有什麼用?▾
那是利息起算點的關鍵證據,銀行退票時記載的提示日即為利息起算基準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適用利率 | 依據 |
|---|---|---|
| 票據外無書面約定利率 | 年利六釐(6%) | 票據法第 133 條兜底規則 |
| 票據外有書面約定利率 | 依約定(上限年息 16%) | 本條保留契約空間+民法第 205 條 |
| 一般民事債務無約定 | 年息 5% | 民法第 203 條(對照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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