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支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可請求利息,自付款提示日起算,未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6%)計算。
Q · 支票退票後追索,利息可以拿多少?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能拿利息,沒約定就年利 6%,自提示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 133 條,支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請求利息,起算點是「付款提示日」(拿票去銀行被退票那天),不是發票日或退票通知日。利率若雙方未在票據外另以書面約定,依年利六釐(6%)計算。若有進貨合約、借據等書面約定更高利率,可依約定請求,但受民法第 205 條年息 16% 上限拘束。
你打贏了票據追索訴訟,法院判發票人要還你 100 萬加利息,從提示日起算。你翻開判決書看利息計算,年利 6 釐,也就是年息 6%。聽起來不算太慘,但藏在細節裡的坑比你想的深。第一個坑:利息起算點是「付款提示日」,不是發票日。你越晚提示能追的利息越少,你的懶散是利息在流失。第二個坑:6% 是「如無約定利率者」才適用的兜底條款。也就是說,如果你在交付支票的同時有其他書面契約(進貨合約、借據、承攬合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你可以依約定利率請求,不必乖乖吃 6%。這個知識對百萬級票款來說就是六位數的差距。老練的商業人交付支票時會同步簽一份書面契約把逾期利率釘在比 6% 高的水準,這不是斤斤計較,是把「退票時的利息保障」提前佈局好。一張票加一份契約的組合,在追索階段的威力遠大於單一張票。
票據法第 133 條為支票追索權的利息計算規範,確立兩項規則:利息自「付款提示日」起算,以及未約定利率時依年利六釐(6%)的法定兜底利率計算,並保留當事人以書面契約另行約定利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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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六釐是 6%(釐=1%,分=10%,毫=0.1%)。比民法法定利率 5% 稍高,但與現代商業市場利率相比仍偏低。內行人提示:若你與對方有進貨合約、承攬合約或借款契約寫明逾期利率,追索時可依契約利率請求(最高年息 16%,民法第 205 條限制),突破 6% 天花板。
依第 133 條明文,自「付款提示日」起算,也就是拿票去銀行提示那一天,不是發票日、退票日或起訴日。內行人提示:銀行退票理由單上的日期就是利息起算點的黃金證據,訴訟時直接引用;拖延提示不只可能失去對背書人的追索權,還直接損失利息。
規範支票追索的利息計算,確立利息自付款提示日起算、未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6%)兩項規則。
是 6%(釐=1%、分=10%、毫=0.1%),比民法法定利率 5% 稍高,但低於現代商業市場利率。
執票人拿支票到付款銀行請求付款的那一天,被退票時退票理由單上記載的日期,即為利息起算基準。
追索權是票據不獲付款時向發票人、背書人請求償還的特別權利,時效較短(票據法第 22 條),利息有本條專屬規則。
票面金額 × 年利率 ×(提示日至清償日天數 ÷ 365);無約定者年利率用 0.06。
取得退票理由單確認提示日 → 檢查有無書面約定利率 → 起訴狀載明「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票據外的書面約定文件(進貨合約、承攬合約、借據),載明逾期利率且不逾年息 16%,連同支票一併提告。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10 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免律師費。
本條 6 釐(6%)是票據追索專屬兜底,民法第 203 條一般法定利率為 5%;票據場景優先適用本條。
有書面約定且未逾年息 16% 者依約定(可高於 6%)對債權人有利;無約定才退回 6% 兜底。
| 情形 | 適用利率 | 依據 |
|---|---|---|
| 票據外無書面約定利率 | 年利六釐(6%) | 票據法第 133 條兜底規則 |
| 票據外有書面約定利率 | 依約定(上限年息 16%) | 本條保留契約空間+民法第 205 條 |
| 一般民事債務無約定 | 年息 5% | 民法第 203 條(對照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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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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