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3 條(利息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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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期限內提示之效力
1. 得行使追索權
131 1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2. 開始計算利息
133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3. 中斷時效之效力
實務56台上2474:支票執票人所為之提示,雖已逾票據法所規定 之提示期限,但此項提示,仍應視為執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通知,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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