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4 條(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4條規定,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
Q · 支票過期了,銀行不兌現,還能向發票人要錢嗎?
依票據法第134條,支票縱使超過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發票人對執票人仍負票據責任,執票人可直接訴請給付。但若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如銀行倒閉、存款被凍結),執票人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票據請求權時效為1年(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起算。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支票一旦過了提示期限(7 天、15 天或 2 個月,看發票地和付款地的關係),就變成廢紙。錯了。這條告訴你:發票人還是要負責,銀行那邊可能不給兌了,但發票人本人還是欠你這筆錢,你可以直接告他民事求償。只是有個代價:如果你因為懶得去領、忘了去領,害發票人受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銀行倒了、發票人的存款被凍結),你要賠償。但賠償上限就是票面金額,頂多就是「這張票等於零」,不會倒賠。這條其實是支票執票人最後的救命繩:過期不是末日,但拖越久風險越高。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34條規範支票提示期限經過後的法律效果:發票人對執票人的票據責任不因逾期提示而消滅,執票人仍得行使給付請求權;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有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以票面金額為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票過期還能告發票人嗎?▾
能,票據法第134條規定發票人逾期後仍負責任,但要注意1年時效。
Q2支票提示期限是幾天?▾
同地7天、異地15天、發票地在國外2個月(票據法第130條)。
Q3什麼是怠於提示?▾
超過第130條法定提示期限才去提示,即構成怠於提示。
Q4怠於提示要賠多少?▾
賠償發票人實際損失,但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Q5支票過期對背書人還能追索嗎?▾
不行,逾期提示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但對發票人仍可。
Q6過期支票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1年,自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票據法第22條)。
Q7過期了銀行還會付款嗎?▾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除非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票據法第136條)。
Q8怎麼證明發票人欠我這筆錢?▾
持票據本身即可,票據債務無因性,不必證明原因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逾期提示後 | 時效 |
|---|---|---|
| 對發票人 | 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 | 1年(第22條) |
| 對背書人 | 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 — |
| 對付款銀行 | 得付款但無付款義務(第136條)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