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4 條(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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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4條規定,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
Q · 支票過期了,銀行不兌現,還能向發票人要錢嗎?
依票據法第134條,支票縱使超過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發票人對執票人仍負票據責任,執票人可直接訴請給付。但若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如銀行倒閉、存款被凍結),執票人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票據請求權時效為1年(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起算。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支票一旦過了提示期限(7 天、15 天或 2 個月,看發票地和付款地的關係),就變成廢紙。錯了。這條告訴你:發票人還是要負責,銀行那邊可能不給兌了,但發票人本人還是欠你這筆錢,你可以直接告他民事求償。只是有個代價:如果你因為懶得去領、忘了去領,害發票人受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銀行倒了、發票人的存款被凍結),你要賠償。但賠償上限就是票面金額,頂多就是「這張票等於零」,不會倒賠。這條其實是支票執票人最後的救命繩:過期不是末日,但拖越久風險越高。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34條規範支票提示期限經過後的法律效果:發票人對執票人的票據責任不因逾期提示而消滅,執票人仍得行使給付請求權;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有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以票面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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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過期三個月了還能告嗎?▾
可以。票據法第134條明確規定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你還有1年票據請求權時效(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提示:就算過期也要去銀行提示一次拿退票理由單,這是法院最有力的證據。
Q2朋友說是我太晚去存害他被扣錢,我要賠嗎?▾
看情況。票據法第134條但書規定『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才要賠,且上限是票面金額。關鍵在他的損失與你延遲提示間有無因果關係,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實務上不易證明。
Q3怎麼算有沒有怠於提示?▾
提示期限是法定的: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票據法第130條),超過即屬怠於提示。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收到支票7天內一定提示,不論發票地在哪。
Q4支票過期還能告發票人嗎?▾
能。票據法第134條規定發票人逾提示期限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可直接訴請給付,但有1年時效。
Q5票據法第13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過期支票的兩件事:發票人逾期仍負責、執票人怠於提示致損須限額賠償。
Q6什麼叫怠於提示?▾
超過票據法第130條法定提示期限(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才提示,即構成怠於提示。
Q7過期支票對發票人責任跟對背書人差在哪?▾
對發票人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對背書人則因逾期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Q8過期支票怎麼向發票人求償?▾
逾期仍提示取退票理由單→寄存證信函引用第134條→不付則起訴請求票款,可聲請假扣押。
Q9怠於提示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賠償發票人因你延遲提示所受的實際損失,但上限為票面金額,超過部分不賠。
Q10過期支票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發票人欠這筆錢?▾
持票據本身即可,票據無因性不必證明原因關係;退票理由單為輔助證據。
Q12票據請求權 vs 原因關係請求權哪個有利?▾
票據請求權免證原因關係但時效僅1年;原因關係(如買賣)時效較長但舉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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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 | 逾期提示後 | 時效 |
|---|---|---|
| 對發票人 | 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 | 1年(第22條) |
| 對背書人 | 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 — |
| 對付款銀行 | 得付款但無付款義務(第136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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