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4 條(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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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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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4條規定,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
Q · 支票過期了,銀行不兌現,還能向發票人要錢嗎?
能。發票人過期後仍欠你錢,可直接訴請給付
依票據法第134條,支票縱使超過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發票人對執票人仍負票據責任,執票人可直接訴請給付。但若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如銀行倒閉、存款被凍結),執票人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票據請求權時效為1年(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起算。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支票一旦過了提示期限(7 天、15 天或 2 個月,看發票地和付款地的關係),就變成廢紙。錯了。這條告訴你:發票人還是要負責,銀行那邊可能不給兌了,但發票人本人還是欠你這筆錢,你可以直接告他民事求償。只是有個代價:如果你因為懶得去領、忘了去領,害發票人受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銀行倒了、發票人的存款被凍結),你要賠償。但賠償上限就是票面金額,頂多就是「這張票等於零」,不會倒賠。這條其實是支票執票人最後的救命繩:過期不是末日,但拖越久風險越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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