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4 條(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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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Exc「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支票發票人責任
1.擔保付款之責
126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2.提示期間經過後仍不免其擔保責任
134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3.若經保付則發票人免除責任
138 1 2: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 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Vs
對『📌非發票人』之前手
132
實務:提示是請求,發生民法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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