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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34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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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4條規定,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

Q · 支票過期了,銀行不兌現,還能向發票人要錢嗎?

能。發票人過期後仍欠你錢,可直接訴請給付

依票據法第134條,支票縱使超過提示期限(票據法第130條: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發票人對執票人仍負票據責任,執票人可直接訴請給付。但若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如銀行倒閉、存款被凍結),執票人須賠償,上限為票面金額。票據請求權時效為1年(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起算。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支票一旦過了提示期限(7 天、15 天或 2 個月,看發票地和付款地的關係),就變成廢紙。錯了。這條告訴你:發票人還是要負責,銀行那邊可能不給兌了,但發票人本人還是欠你這筆錢,你可以直接告他民事求償。只是有個代價:如果你因為懶得去領、忘了去領,害發票人受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銀行倒了、發票人的存款被凍結),你要賠償。但賠償上限就是票面金額,頂多就是「這張票等於零」,不會倒賠。這條其實是支票執票人最後的救命繩:過期不是末日,但拖越久風險越高。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34條規範支票提示期限經過後的法律效果:發票人對執票人的票據責任不因逾期提示而消滅,執票人仍得行使給付請求權;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有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以票面金額為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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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過期三個月了還能告嗎?

可以。票據法第134條明確規定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你還有1年票據請求權時效(票據法第22條),自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提示:就算過期也要去銀行提示一次拿退票理由單,這是法院最有力的證據。

Q2朋友說是我太晚去存害他被扣錢,我要賠嗎?

看情況。票據法第134條但書規定『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才要賠,且上限是票面金額。關鍵在他的損失與你延遲提示間有無因果關係,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實務上不易證明。

Q3怎麼算有沒有怠於提示?

提示期限是法定的: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票據法第130條),超過即屬怠於提示。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收到支票7天內一定提示,不論發票地在哪。

Q4支票過期還能告發票人嗎?

能。票據法第134條規定發票人逾提示期限後對執票人仍負責任,可直接訴請給付,但有1年時效。

Q5票據法第13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過期支票的兩件事:發票人逾期仍負責、執票人怠於提示致損須限額賠償。

Q6什麼叫怠於提示?

超過票據法第130條法定提示期限(同地7天、異地15天、國外2個月)才提示,即構成怠於提示。

Q7過期支票對發票人責任跟對背書人差在哪?

對發票人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對背書人則因逾期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Q8過期支票怎麼向發票人求償?

逾期仍提示取退票理由單→寄存證信函引用第134條→不付則起訴請求票款,可聲請假扣押。

Q9怠於提示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賠償發票人因你延遲提示所受的實際損失,但上限為票面金額,超過部分不賠。

Q10過期支票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發票人欠這筆錢?

持票據本身即可,票據無因性不必證明原因關係;退票理由單為輔助證據。

Q12票據請求權 vs 原因關係請求權哪個有利?

票據請求權免證原因關係但時效僅1年;原因關係(如買賣)時效較長但舉證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逾期提示後時效
對發票人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1年(第22條)
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對付款銀行得付款但無付款義務(第136條)

逾期提示後

對發票人
仍可請求給付(第134條)
對背書人
喪失追索權(第132條)
對付款銀行
得付款但無付款義務(第136條)

時效

對發票人
1年(第22條)
對背書人
對付款銀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昭和8年法律第57号)第29条(支払のための呈示期間)
韓國수표법 제29조(지급제시기간)
德國Scheckgesetz (ScheckG) § 29(Vorlegungsfristen)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32(délai de présentation du chèque)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91条(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美國UCC § 3-414(drawer liability)/ § 3-502(dishon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其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其他同義之文字者,其支票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之商號,其支票僅得對於特定銀錢業者支付支之。   銀錢業者受委託取款時,得於未畫線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平行線之內記載自己之商號,或塗銷自己之商號,記載其他銀錢業者之商號再為背書委託其取款。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其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其他同義之文字者,其支票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之商號,其支票僅得對於特定銀錢業者支付支之。   銀錢業者受委託取款時,得於未畫線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平行線之內記載自己之商號,或塗銷自己之商號,記載其他銀錢業者之商號再為背書委託其取款。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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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34 條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