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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35撤銷付款委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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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在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以保障支票流通信用,提示期過後才能撤銷。

Q · 支票開出去後可以叫銀行取消付款嗎?

提示期限內不能撤銷付款委託

依票據法第135條,在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同一省市7天、不同省市15天、國外2個月),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銀行也不能依發票人指示擋票。唯一例外是支票遺失、被盜等法定原因,須改走票據法第18條的掛失止付程序並聲請公示催告。提示期一過,依第136條反面推論,發票人才可撤銷付款委託。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支票是我開的,我想撤就撤」。這條法律直接把這條路封死。在法定提示期限內(7 天、15 天或 2 個月,看地區),你不能跑去銀行說「我不要付了,取消這張票」。為什麼立法這麼硬?因為支票被當成準現金在市場上流通,如果發票人可以隨時撤回付款委託,那收支票的人就永遠不知道自己手裡的是不是廢紙,支票作為支付工具的信用就崩盤了。這也解釋了一個很多人不懂的現象:為什麼遺失支票的時候,銀行不會馬上幫你擋下,而是要你去法院走「公示催告」程序?因為法律刻意不讓你用「撤銷付款」這招來玩。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35條為支票流通性的保障規範,明定發票人在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其對付款銀行所為之付款委託。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支票作為準現金支付工具的信用,使持票人在提示期內可預期獲得付款,避免發票人任意反悔導致支票淪為廢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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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昨天開的支票能不能叫銀行擋下來?

原則不行。只要還在提示期限內(通常是7天),你不能撤銷付款委託。唯一的例外是支票遺失、被盜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你要走票據法第18條的掛失止付程序,並在5天內聲請公示催告。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跟銀行熟就能喬,實際上銀行不敢違法配合,因為涉及票據信用的責任。

Q2對方用詐騙拿到我的支票怎麼辦?

這條不能救你,你不能直接撤銷付款委託。你要立刻對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他提示兌現;若支票已不在你能確認的持有狀態,辦掛失止付。內行人提示:假處分是你最快的武器,但法院通常要求提供擔保金,動作要快,提示期一過對方去銀行兌現就來不及了。

Q3為什麼發票人不能直接撤銷付款委託?

因為支票被當成準現金在市場流通。如果發票人可以隨時反悔,收支票的人就永遠不知道手上的是不是廢紙,整個支票制度會崩潰。本條就是保護這個流通性的基石。內行人提示:民國62年修法刪除了票載日前可撤銷的規定,現在不管票載日多遠,開出去就是開出去了。

Q4支票可以撤銷付款委託嗎?

提示期限內不可以。發票人在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提示期過後才可以。

Q5票據法第135條是什麼?

規定發票人在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對銀行的付款委託,是保障支票流通信用的核心限制。

Q6什麼是撤銷付款委託?

發票人撤回對付款銀行所為付款指示的意思表示,本條在提示期內禁止此行為。

Q7撤銷付款委託和掛失止付差在哪?

撤銷付款委託是發票人主動反悔提示期內被禁止;掛失止付是遺失被盜的法定救濟須配合公示催告。

Q8支票遺失要怎麼處理?

報案取得三聯單→向銀行辦掛失止付(票據法18)→5日內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除權判決,不是用本條撤銷。

Q9被詐騙開的支票怎麼擋兌現?

提示期內不能撤銷,但可立刻向法院對持票人聲請假處分禁止提示兌現,並準備擔保金。

Q10提示期限怎麼計算?

同一省市7天、不同省市15天、發票地在國外2個月,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130條)。

Q11怎麼證明支票是被詐取的?

保留交易往來紀錄、對話、匯款證明,向警方報案並於假處分聲請中釋明。

Q12撤銷付款委託 vs 掛失止付哪個能用?

單純反悔只能等提示期過;遺失被盜走掛失止付,兩者適用情形完全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小切手法第32条(支払委託の取消)
韓國수표법 제32조(지급위탁의 취소)
德國Scheckgesetz § 32(Widerruf des Scheck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 L131-35(opposition au paiement)
美國UCC § 4-403(Customer's Right to Stop Payment,採與我國相反之立法例,允許停止付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違反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支票遺失或被盜竊或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時,不在此限。

(0620515 修正)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立法理由支票無論遺失或被盜,均可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無須依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之必要。   至於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支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已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時亦祇可由原執票人聲請對該取得人為假處分以資解決,自不宜由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否則票據為流通證券,對以後因善意取得票據之後執票人將失保障,故本條但書應刪。   規定准許以未屆至日期為發票日之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之保護,庶幾使債務人對於遠期支票減少興趣,而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以導票據使用於正軌。

(0180928 制定)

違反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0490322 全文修正)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支票遺失或被盜竊或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時,不在此限。

(0620515 修正)

支票無論遺失或被盜,均可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無須依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之必要。   至於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支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已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時亦祇可由原執票人聲請對該取得人為假處分以資解決,自不宜由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否則票據為流通證券,對以後因善意取得票據之後執票人將失保障,故本條但書應刪。   規定准許以未屆至日期為發票日之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之保護,庶幾使債務人對於遠期支票減少興趣,而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以導票據使用於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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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