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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撤銷付款委託(付款委託是支票存戶(發票人)與銀行間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
TB
發票人為之
已逾130之提示期間 (135)
未為止付通知
付款人未付款
非保付支票
支票發票人於130付款提示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效力?
無效說:
135旨在使付款銀行免去於提示期間內查詢是否撤銷情事外,亦可加強票據流通性,保護支票交易安全
故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所為之付款委託之撤銷,無效。
提示期間後始生效力說:
135限制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之目的,主要係為加強票據之流通性,保護支票執票人之利益
將於提示期限內所為之撤銷委託,延至提示期間經過後始生效力,不礙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無礙於票據之流通,故應認於期限內為付款委託之撤銷,暫不生效力,待提示期限經過後仍生撤銷之效力,而有預示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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