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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32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支票付款人遇有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仍應依票據法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一 查票據貴在流通,故以不要因為原則,票據上權利一經依票據行為而發生後,應即與原因分離,不受原因影響,票據法對於票據債務人之抗辯,以及支票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等,均定有極嚴格之限制者,其目的即在發揮票據流通之效用。

二 若支票之付款人僅為保護其存戶之利益,即可不依法律規定,任意接受發票人申請,拒絕付款,則不但善意之執票人將蒙受損害,即票據之流通性及交易之安全亦將大受妨害。

三 依上說明,支票之付款人遇有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者,自仍應以遵照票據法辦理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32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支票付款人遇有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仍應依票據法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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