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136提示期限經過後之付款

快速跳轉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支票過提示期後付款人仍得付款,但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或發行滿一年者不得付款。

Q · 支票過了提示期,銀行還能不能兌現?

可以,只要發票人沒撤銷委託、且未發行滿一年。

依票據法第 136 條,支票縱使超過提示期限,付款人(銀行)仍「得」付款,屬裁量權而非義務。但有兩種例外不得付款:一是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依第 135 條,須提示期經過後始得撤銷);二是支票發行已滿一年。換言之,一張過期但未滿一年、發票人未喊停、存款充足的支票,銀行仍可能兌付。

白話解讀

提示期過了,銀行還能不能付這張支票?這條說:可以,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個例外是發票人主動喊停(撤銷付款委託,提示期過後就能喊了);第二個例外是這張票已經開了超過一年。換句話說,如果你手上拿著一張半年前開的支票,銀行其實還是可以兌現給你,前提是發票人沒喊停、存款也夠。這顛覆很多人的直覺:你以為支票過期就作廢,實際上「銀行願不願意付」和「發票人是否還要付」是兩件事。這條讓付款銀行在過期後保有彈性,讓支票不會因為小小的遲延就變廢紙,對實務運作非常重要。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36 條規範支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的付款效力:付款人原則上仍得付款,但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或支票發行已滿一年者,付款人不得再行付款。本條確立支票效力的三階段結構,是支票流通彈性與票據關係終局確定性之間的平衡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張半年前的支票,銀行還會給我兌嗎?

法律上可以,實務上看銀行。本條說付款人(銀行)「得」付款,代表有裁量權。多數銀行為避免爭議會拒絕,但若發票人帳戶正常、未撤銷付款委託,部分銀行會付。建議先跑一趟銀行提示,被拒也能拿到退票理由單作為後續民事求償的證據。

Q2支票過了一年會怎樣?

銀行絕對不能付款(本條但書第二款)。你只剩對發票人民事求償一途,但票據請求權時效僅一年(票據法第 22 條),自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與發行滿一年的起算點不同,搞清楚能在最後時刻搶救票據權利。

Q3為什麼立法要設計這個灰色地帶?

支票在商業上是準現金,但實務常有延遲提示。若一過提示期就絕對不能兌,會使本可完成的交易無謂失敗。這個一年的彈性期讓銀行能依情況判斷,再用『一年』作為絕對終點避免票據權利無限期懸置,與時效、撤銷、止付三套制度互相咬合。

Q4支票過期銀行還能兌現嗎?

可以。付款人於提示期經過後仍『得』付款,前提是發票人未撤銷委託、且未發行滿一年。這是裁量權不是義務。

Q5票據法 136 條是什麼?

規範支票過提示期後的付款效力:付款人原則得付款,但發票人撤銷委託或發行滿一年者除外,確立支票效力三階段。

Q6什麼叫撤銷付款委託?

發票人通知付款銀行停止對該支票付款。依第 135 條須在提示期經過後才能撤銷,提示期內不得撤銷。

Q7支票的『發行』是哪一天?

民國 62 年修法後,票載發票日即為發行日,第 136 條『發行滿一年』以票載發票日起算。

Q8過期支票怎麼處理?

算日期 → 未滿一年先跑銀行提示 → 被拒索取退票理由單 → 依第 134 條對發票人求償。

Q9怎麼阻止過期支票被兌現?

提示期一過,發票人依第 135 條主動向付款銀行撤銷付款委託,並留存撤銷憑證備查。

Q10過期支票還能追討多少?

票面金額加法定遲延利息,向發票人請求(第 134 條),但須在一年時效內主張。

Q11怎麼證明銀行有付款裁量空間?

本條條文用『得付款』而非『應付款』,退票理由單會載明拒付原因,可作為裁量行使的佐證。

Q12對銀行的兌付期 vs 對發票人的時效,差在哪?

對銀行:發票日起滿一年絕對不得付款;對發票人:一年時效自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起算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agepayer_may_paydrawer_revokeholder_remedy
提示期內應依約付款(效力最強)不得撤銷付款委託(第 135 條)正常提示兌現,被拒可對前手追索
提示期後~發行未滿一年得付款(裁量權,第 136 條)得撤銷付款委託可試兌;被拒則對發票人求償(第 134 條)
發行滿一年後絕對不得付款(第 136 條但書第二款)已無實益僅餘對發票人民事求償,受一年時效限制

payer_may_pay

提示期內
應依約付款(效力最強)
提示期後~發行未滿一年
得付款(裁量權,第 136 條)
發行滿一年後
絕對不得付款(第 136 條但書第二款)

drawer_revoke

提示期內
不得撤銷付款委託(第 135 條)
提示期後~發行未滿一年
得撤銷付款委託
發行滿一年後
已無實益

holder_remedy

提示期內
正常提示兌現,被拒可對前手追索
提示期後~發行未滿一年
可試兌;被拒則對發票人求償(第 134 條)
發行滿一年後
僅餘對發票人民事求償,受一年時效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小切手法第32条(支払委託の取消・呈示期間経過後の支払)
韓國수표법 제32조(지급위탁의 취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1-92条(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与付款)
德國ScheckG § 32(Widerruf des Scheck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35(révocation du chèque)
美國UCC § 4-403(stop payment)+ § 4-404(銀行對發行逾六個月之支票無付款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明知已無存款,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對之發支票者,應科以罰金,但罰金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者,應科以罰金,但罰金不得逾超過之金額。   發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 撤銷名詞
(0180928 制定)

明知已無存款,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對之發支票者,應科以罰金,但罰金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者,應科以罰金,但罰金不得逾超過之金額。   發票人於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