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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136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又經執票人供反擔保撤銷該假處分者,其假處分裁定既因經撤銷而不復存在,則付款人此時是否仍需付款,屬票據法第 136 條適用之問題,應由該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主旨

關於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嗣後票款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3 月 9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65620 號函。

二、本件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以 98 年 4 月 1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80006532 號函復意見略以:「如支票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又經執票人供反擔保撤銷該假處分者,其假處分裁定既因經撤銷而不復存在,則付款人此時是否仍需付款,屬票據法第 136 條適用之問題,應由該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本件疑義請 貴會依上揭函之意旨辦理。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136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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