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字第 098001367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8 年 04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又經執票人供反擔保撤銷該假處分者,其假處分裁定既因經撤銷而不復存在,則付款人此時是否仍需付款,屬票據法第 136 條適用之問題,應由該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主旨

關於票據權利人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嗣後票款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3 月 9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800065620 號函。 二、本件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以 98 年 4 月 1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80006532 號函復意見略以:「如支票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又經執票人供反擔保撤銷該假處分者,其假處分裁定既因經撤銷而不復存在,則付款人此時是否仍需付款,屬票據法第 136 條適用之問題,應由該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本件疑義請 貴會依上揭函之意旨辦理。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字第 098001367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