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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783 號
要旨
第 一 則所謂惡意,即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而未加注意而不知之情形第 二 則發票人於本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所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不負審核之責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票據法 (舊) 第一百三十條但書所稱「惡意」,即知情之意,例如明知支票為遺失物或盜贓而收受。至所謂「重大過失」,則指對於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之事項,竟未加注意而不知情形而言。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發票人於票據法 (舊) 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不負審核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