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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7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第 一 則所謂惡意,即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而未加注意而不知之情形第 二 則發票人於本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所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不負審核之責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票據法 (舊) 第一百三十條但書所稱「惡意」,即知情之意,例如明知支票為遺失物或盜贓而收受。至所謂「重大過失」,則指對於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之事項,竟未加注意而不知情形而言。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發票人於票據法 (舊) 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不負審核之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7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第 一 則所謂惡意,即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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