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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2561 號
要旨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請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雲林縣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依照上開規定,自不復就前久大公司破產財團受清償。次查前久大公司破產管理人非破產人,該雲林縣政府所持債權固仍存在,亦不得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追償」等語。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請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雲林縣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依照上開規定,自不復就前久大公司破產財團受清償。次查前久大公司破產管理人非破產人,該雲林縣政府所持債權固仍存在,亦不得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追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