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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25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請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雲林縣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依照上開規定,自不復就前久大公司破產財團受清償。次查前久大公司破產管理人非破產人,該雲林縣政府所持債權固仍存在,亦不得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追償」等語。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依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請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是本件雲林縣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依照上開規定,自不復就前久大公司破產財團受清償。次查前久大公司破產管理人非破產人,該雲林縣政府所持債權固仍存在,亦不得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追償」等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內字第 25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3 月 30 日發布,要旨: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依破產法第六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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