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6 條(拍賣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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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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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6條規定,法院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始得進行,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受五日限制。
Q · 法院查封了,明天就會被拍賣嗎?
不會,公告後至少滿五天才能拍賣,這五天是緩衝期
依強制執行法第66條,法院查封你的財產後不會立刻拍賣,拍賣必須在拍賣公告揭示或上網滿五日之後才能進行。這五日是法律給債務人的緩衝期:你可以在這段期間全額清償讓執行撤回、與債權人協商和解或分期,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但若標的物因性質須迅速拍賣(如生鮮、活體動物、急速跌價的有價證券),法院得依但書縮短甚至免除五日期間。
深度解讀
法院把你的東西拿去拍賣,不能今天公告明天就賣。這五天是法律替你買的時間。公告貼出去之後至少要等五天,讓所有可能想買的人都有機會知道這件事。五天聽起來不長,但對債務人來說,這五天是最後一個可能翻盤的窗口:你可以在拍賣前把錢湊齊、跟債權人談和解、或者聲請停止執行。但有個例外讓很多人措手不及:如果東西會壞、會跌價、放著成本太高,法院可以跳過五天限制直接拍。生鮮食品、活體動物、行情劇烈波動的商品,法院不會等你五天。這條的核心邏輯是:程序保障和經濟效率之間的妥協。正常情況保障你的權利,但當等待本身就在製造損失時,效率優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拍賣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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