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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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