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65 條規定動產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必要時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Q · 法拍動產公告會貼在哪裡?要去哪找最即時?
貼法院、公所和法院網站,上網查最即時
依強制執行法第 65 條,動產拍賣公告強制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法院認為必要或經債權人、債務人聲請時,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2018 年修法後網站公告取代報紙成為主力管道,查法拍動產資訊以司法院法拍系統與法院網站最即時。
公告寫好了,接下來問題是:貼在哪裡才算數?這條規定了三層公告管道。第一層是基本款:法院公告欄加上動產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現場,這是強制的。第二層是進階款:法院網站,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或是債權人、債務人主動聲請時使用。第三層是最高規格:公報或報紙,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動用。2018 年修法把「刊登報紙」從常態選項降格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用,取而代之的是法院網站。邏輯很簡單:報紙要花錢(這筆費用最終從拍賣價金裡扣),網站免費且觸及面更廣。對你來說,這條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想參加法拍,別只盯著法院公布欄,去法院網站看才是效率最高的方式。如果你是債務人,公告管道越廣,來的買家越多,你的東西越不容易被賤賣。
強制執行法第 65 條規範動產拍賣公告的揭示方式,建立三層公告管道:第一層為強制揭示(執行法院+動產所在地公所或拍賣場所)、第二層為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必要或聲請時)、第三層為公報或新聞紙(法院認為必要時),其制度目的在於擴大資訊觸及範圍以促進拍賣競爭與價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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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但實務上絕大多數都會。修法後法院網站公告取代報紙成為主要電子公告管道。法律用語是「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法院有裁量權,但網站公告幾乎零成本,通常不會拒絕,你也可主動聲請。司法院有全國統一的法拍資訊查詢系統,動產法拍公告也在上面,善用關鍵字篩選比跑十間法院有效率。
登報費用屬執行費用的一部分,從拍賣價金中優先扣除(強制執行法第28條),表面上不從你口袋出,但會減少最終可供分配的金額。2018年修法後報紙公告不再是常態,大幅降低這筆費用。若法院主動決定登報且費用偏高,當物品價值不高時可向法院陳報意見,避免費用不成比例。
揭示於執行法院、動產所在地公所或拍賣場所,並多公告於法院網站;上司法院法拍系統查最即時。
第一層法院+公所/拍賣場所(強制)、第二層法院網站(必要或聲請)、第三層公報/新聞紙(法院認為必要)。
把公告張貼或公布於法定處所,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的程序行為,目的在擴大資訊觸及。
網站近乎零成本且觸及全國,報紙要付費(自價金扣除);2018 修法後網站成主力、報紙降為例外。
上司法院法拍資訊查詢系統與各法院網站,依物品類型、地區設定關鍵字通知,新公告上線即提醒。
以書面向執行法院聲請於法院網站公告、必要時聲請登報,無須額外理由,曝光越廣競標越多。
屬執行費用,從拍賣價金中優先扣除(第 28 條),物品價值低時可向法院陳報避免費用不成比例。
確認法院是否在所有法定地點揭示,未揭示公所或拍賣場所可作主張基礎,應於拍賣期日前聲明異議。
可作程序瑕疵主張基礎,但實務上對單純漏貼公所較寬鬆,不一定構成撤銷拍賣的重大瑕疵。
65 條為動產拍賣公告揭示方式,不動產拍賣公告依第 81 條另有準用與更嚴格的揭示要求。
| 比較面向 | tier1 | tier2 | tier3 |
|---|---|---|---|
| 管道層級 | 強制(法院+公所/拍賣場所) | 法院網站 | 公報/新聞紙 |
| 啟動條件 | 一律須揭示 | 必要或當事人聲請 | 法院認為必要 |
| 成本 | 低(人力張貼) | 近乎零 | 高(刊登費,自價金扣除) |
| 觸及範圍 | 地方 | 全國 | 全國(紙媒讀者) |
| 2018 修法後地位 | 維持 | 升格為主力 | 降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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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後段「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文字修正為「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後段「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文字修正為「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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