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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64 條(拍賣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2.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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