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4 條(拍賣之公告)
- 1.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 2.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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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4條規定動產拍賣應先期公告,須載明標的、日時場所、閱覽、付款期限、應買資格與保證金六款事項。
Q · 法院動產拍賣公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強制執行法第64條,拍賣動產前執行法院須先期公告,公告應載明六款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應記明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價金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缺漏法定應載事項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法院拍賣不是暗盤交易。每一場動產拍賣之前,法院必須把所有重要資訊攤開來讓所有人看到。公告裡面寫什麼?六件事,缺一不可:賣什麼東西、為什麼賣、什麼時候在哪裡賣、去哪裡看實物和查封紀錄、付款期限、有沒有投標資格限制、要不要繳保證金。這六項資訊就是你作為潛在買家做決策的全部依據。你要在還沒看到實物之前判斷值不值得跑一趟,靠的就是公告上這些文字。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債務人,公告內容決定了有多少人知道、有多少人會來、競爭有多激烈、最終能賣出什麼價格。公告寫得越清楚、散布得越廣,理論上越多人來搶,賣價越高,對你反而有利。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64條為動產拍賣之公告規範,要求執行法院於拍賣動產前先期公告,並強制載明拍賣標的、原因日時場所、閱覽處所、價金交付期限、應買資格與保證金六款事項,構成動產拍賣程序資訊透明的法定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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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動產拍賣公告去哪裡看?▾
司法院法拍資訊系統、執行法院公布欄、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揭示,現多上法院網站。
Q2拍賣公告一定要寫保證金嗎?▾
只有設有保證金時才須於公告載明金額(第六款);未設定則無此項,但載明後即對所有競標者生效。
Q3公告寫的品質和實物不符怎麼辦?▾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拍賣期日前書面陳報執行法院請求更正,或對程序瑕疵聲明異議。
Q4公告後多久才能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第66條,公告後須滿五日方得拍賣,給予查閱準備時間。
Q5沒繳保證金能投標嗎?▾
公告載有保證金金額者,不繳即不得投標,得標後不付款保證金將被沒收。
Q6公告漏寫應買資格有效嗎?▾
漏載法定應載事項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可作為聲明異議的理由之一。
Q7動產法拍和不動產法拍公告一樣嗎?▾
原理相同但依據不同,動產依第64條六款,不動產另有第81條規定,應載事項與閱覽方式有差異。
Q8閱覽查封筆錄能看到什麼?▾
可查到查封標的明細、占有狀態、第三人主張等公告未必詳載的資訊,是出價前的關鍵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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