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4 條(拍賣之公告)
- 1.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 2.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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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64條規定動產拍賣應先期公告,須載明標的、日時場所、閱覽、付款期限、應買資格與保證金六款事項。
Q · 法院動產拍賣公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強制執行法第64條,拍賣動產前執行法院須先期公告,公告應載明六款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應記明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價金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條件;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缺漏法定應載事項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法院拍賣不是暗盤交易。每一場動產拍賣之前,法院必須把所有重要資訊攤開來讓所有人看到。公告裡面寫什麼?六件事,缺一不可:賣什麼東西、為什麼賣、什麼時候在哪裡賣、去哪裡看實物和查封紀錄、付款期限、有沒有投標資格限制、要不要繳保證金。這六項資訊就是你作為潛在買家做決策的全部依據。你要在還沒看到實物之前判斷值不值得跑一趟,靠的就是公告上這些文字。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債務人,公告內容決定了有多少人知道、有多少人會來、競爭有多激烈、最終能賣出什麼價格。公告寫得越清楚、散布得越廣,理論上越多人來搶,賣價越高,對你反而有利。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64條為動產拍賣之公告規範,要求執行法院於拍賣動產前先期公告,並強制載明拍賣標的、原因日時場所、閱覽處所、價金交付期限、應買資格與保證金六款事項,構成動產拍賣程序資訊透明的法定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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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公告去哪裡看?只有法院公布欄嗎?▾
不只法院公布欄。依第65條,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和動產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現在也會上法院網站。最方便的管道是司法院的法拍資訊系統,可依物品類型、地區、日期篩選。動產法拍關注度遠低於不動產,競爭者少,懂行者可低於市價取得設備或物品。
Q2公告上的保證金一定要繳嗎?不繳能投標嗎?▾
如果公告載明保證金金額,不繳就不能投標,這是硬條件。保證金確保得標者履行付款義務,得標後按時付清全額即退還或抵充價金;得標後不付款則沒收且法院可再行拍賣。保證金通常是底價的一成到三成,去之前先備好現金或支票,確切方式看公告。
Q3公告寫的品質和實物不符怎麼辦?▾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拍賣期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法院陳報請求更正;公告描述嚴重偏低可能壓低成交價而損害債務人,更正後吸引更多買家反而有利。若公告漏載法定應載事項,可作為聲明異議主張程序不合法的切入點。
Q4強制執行法第64條拍賣公告六款是什麼?▾
標的種類數量品質、拍賣原因日時場所、閱覽處所及日時、價金交付期限、應買資格條件、保證金金額共六款。
Q5什麼叫應買之資格或條件?▾
法令或法院就特定拍賣物所設的投標人限制(如特定許可、身分),須於公告載明才對競標者生效。
Q6拍賣保證金是什麼、有什麼用?▾
投標前繳納以擔保得標後履約的金額,過濾不認真競標者;得標付清退還或抵充,反悔則沒收。
Q7動產拍賣公告和不動產拍賣公告差在哪?▾
動產依第64條六款、閱覽重點是實物與查封筆錄;不動產依第81條,重點是建物現況與點交與否。
Q8法院動產拍賣公告怎麼查?▾
上司法院法拍資訊系統依類型地區篩選,或看執行法院公布欄與動產所在地公所揭示。
Q9公告品質描述錯了怎麼更正?▾
拍賣期日前以書面向執行法院陳報請求更正,描述失真壓低售價對債務人不利,更正反而有利。
Q10投標保證金怎麼準備?▾
看公告載明金額(常為底價一到三成),備妥現金或支票,部分法院接受匯款,依公告規定繳納。
Q11怎麼確認公告標的沒有隱藏問題?▾
依第三款到指定處所閱覽實物與查封筆錄,查占有狀態、瑕疵與第三人主張,再決定是否出價。
Q12公告六款 vs 不動產第81條哪個更嚴?▾
兩者均要求充分揭示,不動產因金額大另要求點交與否、權利範圍,公告期間更長(十四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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