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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99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拍賣時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加工外銷廠商進口之原料時,應先函財政部所屬有關海關查明其納稅情形,其經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拍定人如係加工外銷廠商,並願於拍定後將標的物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向原稅捐記帳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後,始予交付標的物。如拍定人非加工外銷廠商或雖為加工外銷廠商而不願承諾於拍定後依有關規定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同意,並向原記帳機關繳清記帳稅捐後,始予交付標的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99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拍賣時處理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