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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840 號
要旨
營利事業不更動拍賣公告內容而為轉載,以提供更多眾人知悉拍賣資訊者,於執行法院揭示公告之目的尚屬無違,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亦無損害,有關司法法令,無加以限制之必要
全文內容
按執行法院拍賣動產或不動產之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動產拍賣場所、不動產所在地,或得或並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旨在使公眾得能周知,前來應買,以期賣得較好價格,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屬有利。基此趣旨,若有營利事業不更動拍賣公告內容而為轉載,以提供更多眾人知悉拍賣資訊者,於執行法院揭示公告之目的尚屬無違,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亦無損害,有關司法法令,自無加以限制之必要。至以轉載提供此項拍賣公告資訊為營利事業,應否核准其登記經營,事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似應由該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