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6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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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強制執行法第67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67條已於民國85年9月修法時整條刪除,原規定金銀物品及有市價之物品得不經拍賣逕依市價變賣,相關機制現整合於第60條的特別變賣規定。引用此條號時應改引現行第60條。
白話解讀
你翻開強制執行法找第67條,看到的是「(刪除)」。這條原本規定金銀物品和有市價的物品可以不經拍賣程序,直接依市價變賣,省去拍賣的時間和成本。但在民國85年9月的全文修正中被整條刪除,相關變賣機制已整合進第60條的特別變賣規定中(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如果你在舊版法律書或舊判決裡看到這個條號,記得它已經是歷史條文,現行實務操作要看第60條。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67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金銀物品及有市價物品之逕行變賣程序,於民國85年修法時刪除,內容併入第6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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