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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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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強制執行法第6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看第60條

強制執行法第67條已於民國85年9月修法時整條刪除,原規定金銀物品及有市價之物品得不經拍賣逕依市價變賣,相關機制現整合於第60條的特別變賣規定。引用此條號時應改引現行第60條。

白話解讀

你翻開強制執行法找第67條,看到的是「(刪除)」。這條原本規定金銀物品和有市價的物品可以不經拍賣程序,直接依市價變賣,省去拍賣的時間和成本。但在民國85年9月的全文修正中被整條刪除,相關變賣機制已整合進第60條的特別變賣規定中(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如果你在舊版法律書或舊判決裡看到這個條號,記得它已經是歷史條文,現行實務操作要看第60條。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67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金銀物品及有市價物品之逕行變賣程序,於民國85年修法時刪除,內容併入第60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金銀物品及有市價之物品,得不經拍賣程序,逕依市價變賣之。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1216 制定)

金銀物品及有市價之物品,得不經拍賣程序,逕依市價變賣之。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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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